大狀:定罪停刊是正確可行做法
2021-06-19 00:00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涉案的文章自二○一九年開始,至今歷時起碼有一年多, 涉案文章數量之多,令控罪性質變得更加嚴重。龔稱《蘋果日報》有網上版,那些涉及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的文章,即使在二○二○年七月一日前被放上網,但如國安法生效之後,並沒有即時在網上被移除,這些文章仍會觸犯《香港國安法》!要是罪成後,容許蘋果繼續出版,僅以罰款了事,便不能彰顯國安法的威力。
龔靜儀續指出,該三家公司不是個人,不能判監,按照國安法第三十一(二)條要求其停刊,才令定罪有足夠阻嚇力,是最正確及唯一可行的做法。否則,將來其他傳媒有機會將違《國安法》視為促銷成本的一部分,而有樣學樣,視《國安法》如無物!
另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警方對《蘋果日報》的三家相關公司派檢控書,按一貫案例,意味涉及公司的董事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今次是首次有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她指現時本港法例上無「取締」公司之說,公司被檢控亦不等同不可以繼續營運。不過,《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列明,公司、團體等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反映上述三家公司日後一旦被判罪成,有機會被吊銷報刊發行人牌照、商業登記牌照及取消上市公司地位,屆時持有壹傳媒股份的大、小股東有機會血本無歸。
葛珮帆續指,在司法過程結束前,理論上《蘋果》仍可以營運,但現時《蘋果》有多名高層被拘捕,資金被凍結兼且停牌,客觀上難有足夠資金作長久經營,即使員工願意無薪工作,印刷廠亦要買紙,她相信任何機構若在此刻與《蘋果》有大量資金往來,都會自招嫌疑被納入調查,而資金往來的定義可能包括買賣股票、借貸、落廣告和大量買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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