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闖東廊遭輾斃 的哥潛逃半日自首
2019-04-05 00:00
老翁在東區走廊遭的士輾斃,司機逃去,事隔大半天後自首被捕。死者王兆龍、七十五歲,獨居觀塘區,警方正循他的健康情況、是否有認知障礙或受藥物影響下闖進東區走廊;涉嫌被捕司機六十九歲姓李。
昨凌晨近五時,王被發現在東區走廊沿東行線向柴灣漫步,途至北角和富中心對開,有駕駛人士見狀報警。約三、四分鐘後,兩名的士司機駕車途經上址,赫見王身受重傷昏倒在第三與第四線之間地上,懷疑他被車輛撞倒,相繼報警。
警方與救護員趕至,證實王已死亡,身體有被車輛輾過或拖行痕迹,部分器官外露,血肉模糊,現場路面遺下大攤血迹、肉碎、死者遺物及一個沾有肉碎之的士左邊倒後鏡殼。死者個人物品,包括收音機、鞋子、眼鏡、一袋衣服、銀行存摺及身分證。警員以帳篷蓋屍調查,並封鎖三條東行線蒐證。
港島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調查及支援組)主管趙崇熹高級督察,在現場稱,事主身上並無酒氣,警方相信他被的士撞倒及輾過,呼籲司機與警方聯絡,車房、車行及的士車主提供資料。至昨午,涉嫌有關姓李的士司機,自行到筲箕灣報案中心投案,警方調查後以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發生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將他拘捕帶署扣查。
警員隨後根據司機提供資料,在西灣河太康街嘉亨灣附近路旁,尋回案中的士,發現它的車頭左邊泵把鬆脫,左邊倒後鏡損毀,鏡片及鏡殼甩掉,警方及後將它拖往鰂魚涌車輛扣留中心待驗,並用黑色膠布包住左邊車身以保存證據。
法例規定,駕駛者發生車禍導致有人死亡須立即停車,否則被捕後可能被控三項控罪,包括肇事後不顧而去、遇事不報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其中意外後不顧而去罪名,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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