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控罪百搭使用 判斷錯誤
2019-04-05 00:00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律政司過往是真誠相信「不誠實取用電腦」是一條具彈性的控罪,警方亦因而在起訴偷拍等罪行時獲取便利。如今終審法院明言法律上不再容許此起訴方式,只能說律政司將控罪百搭使用,是判斷錯誤。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表示歡迎裁決,並坦言律政司多年來濫用控罪起訴與立法原意不符的罪行,今次裁決「釐清晒成件事」。他批評律政司以避免「漏網之魚」為名,實際卻是貪懶,就不斷擴闊一項舉證門檻較低的罪行的適用範圍,並集中用以控告中度或輕微的罪行,避免出現上訴。裁判官也因受案例所限,「有人咁樣判過就繼續咁判,一路錯落去」。
莫乃光過往曾多次在立法會動議辯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每當問及按類別計的檢控數字,政府都無法提供相關數據。莫乃光質疑政府有意隱瞞,容讓律政司濫用控罪:「明明每年都係得一、二百宗案件,有幾咁難逐單揭一揭數一數?」如今終院裁決一錘定音,莫乃光認為政府再無逃避空間,必須透過修例或訂立新的性罪行法例,解決今次裁決遺下的問題。
此前因偷拍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立的人,是否統統可提出上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刑事案件上訴設有時限,即使現有法律改變,過往被裁定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人若無足以翻案的關鍵證據,都無法逾時提出上訴,故今次裁決不會引發「上訴潮」。他重申政府應全面檢視現有法例不足,循修例等途徑考慮如何阻止以手機偷拍等行為。湯家驊認為,網絡罪行規管逼在眉睫,政府應正視電腦相關罪行的問題,不應以似是而非的罪行涵蓋法例以外的犯罪行為。
此外,根據案例,智能手機同被視為電腦,故按照終院裁決,任何人以手機偷拍都不屬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只能控以「遊蕩」、「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或「有違公德」等其他罪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同意,若偷拍行為在私人地方發生,檢控部門或無法拘捕犯人。他強調律政司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當作「萬能鎖匙」使用並不妥當,現正是糾正錯誤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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