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建造業拖糧 不能單靠立法

2024-12-23 00:00

立法會上周三讀通過《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主要建議是禁止在建造工程及採購合約內,寫有「先收款、後付款」或類似的「有條件付款」條文,藉此杜絕香港建造業的多層分判制度中,不時出現有人以「上家」(一般為工程項目的業主或總承建商)未有依時、足額找數為由,而拒絕向「下家」(包括分判商、顧問公司、物料及服務供應商,以至建築工人判頭等)付款的陋習。
基層建築工人最直接受害

然而,有時建造合約的拖數問題並非黑白分明,而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例如因打風落雨、工業意外,以至疫情等突發事故而引致的工程延誤;或是有人在收貨時質疑工程的手工、用料等不合心意或標準,要求作出修改以至拆掉重做;「上家」可能因而拒絕依時或足額找數,「下家」則可能反而要求追加工程費用。

有關付款爭拗往往歷時幾個月甚至幾年,部分更須透過打官司解決,惟最先、最直接受害的多數是基層建築工人,包括被拖糧或被迫打折支薪。有時工人更會被判頭或分判商「擺上枱」,安排他們在地盤門口拉橫額示威抗議,威脅要罷工甚至企跳,目的是引起地盤業主以至政府介入,從而逼使某一方盡快找數。

故此,草案的另一建議,是設立希望可快捷處理付款爭議的獨立審裁機制。建造合約(初期只適用於公營和較大額的工程合約)的任何一方,若認為對家未有依約付款,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申請啟動審裁,由相關專業團體委任的審裁員,在指定時限(一般為55個工作日)內就相關爭議作出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定。

如被裁定須付款的一方仍然未有依時付款,申索方便有權暫停或減慢合約指明的工作,而有關停工行為並不會被視作違約。有關法定停工權,目的是促使最緊張工程進度的業主提早介入事件,以及避免「下家」因擔心違約日後會遭人索償,而被迫依時完成指明工作,但在完工後卻遭對家「打死狗講價」甚至走數。

上述的法定付款保障機制的設計和用意良好,在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多個普通法地區已實行多時,大部分建造業界和工會團體等都支持引進香港。但若認為通過今次立法,即可徹底解決香港建造業近年普遍出現的拖數、拖糧,以至清盤倒閉問題,便是大錯特錯。

有業界人士更擔心,草案全面實施後,一些原本寄望與各方有商有量,以求捱過逆境的公司,可能會因新增的審裁及停工機制而加速倒閉。而一旦整條合約鏈內的某一家公司清盤,在禁絕「先收款、後付款」的原則下,其「下家」亦可能因收不到「上家」款項,而無力向「下下家」找數,引發骨牌式的清盤倒閉潮。最終受害不僅是基層工人,相關工程也肯定會大幅延誤甚或爛尾。

近月本港多家較大型及歷史悠久的建築公司,也相繼自行或被人清盤,被逼減薪裁員的更是不計其數,底因是整體經濟放緩,樓市表現不振,導致私人工程項目量大減,再加上息口持續高企,還有之前疫情時期「割喉式投標」的後遺症等,令多間建築公司以至發展商都出現現金流問題,有關問題都並不能通過立法、審裁或告人來解決。
維持適度平穩公營工程量

政府需要做的,是維持適度、平穩的公營工程量,切勿因一時的財赤而大幅縮減工程開支,否則建造業界以至整體經濟都會死得更快。還有業界批評已久的價低者得招標制度、部門付款流程冗長、建築審批程序繁複等問題,必須持續優化改革,協助業界減省經營與合規成本,否則政府的提速、提效、提量、提質建屋目標,以至北部都會區等發展計劃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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