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專欄】合約精神

2020-11-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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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地理位置的原因,我們學校很難僱用到合約教師,編制內的教席僱用則完全沒有問題。我相信其他區的學校,偶然也有類似的情況。事實上,申請人想要入編制,而不是年年簽一次合約,很容易理解:他們希望得到編制內常設職位條款的保障。一旦通過了兩年的試用期,學校工作幾乎是終身保證的職位。合約制的同事則於合約期滿時結束賓主關係。無論哪種方式,合約協議是保障僱主和僱員。 

過去當我聘請合約教師時,申請人會在六月份簽約後寒暄自行承諾會努力工作,嘰哩咕嚕。到了八月,就打電話說他們已覓得編制教席,十分抱歉,嘰哩咕嚕都慳番。其他校長教我,應該在合約訂明:到任前解約要賠款。我從來沒有這樣做過,因為我實在高興早些了解這類角色;那些根本不想和我們一起工作的人,不必庸人自擾。其他形式的合約具有相同的合約精神,汽車租賃、車位月租、樓宇買賣、手提電話服務等,都遵循一系列具有結束日期的條款。但在合約到期之前,雙方都必須遵守合約的條款。

我們在簽署任何合約前都要仔細閱讀條款,了解自己是否能遵守這些條款。明年是否繼續合作,雙方都有相同的權利決定。有些家長認為我們以往的飯堂服務供應商不錯,有些則不然;我們進行了招標,尊重結果。雖然有些家長認為某位老師教得很好,但學校卻因為各種原因而未能和他繼續合作:對學生的關顧、預算、科目配對、教師本身發展、同事之間的關係、誠信、行政職責之履行等等,都會影響下一份合約。家長或學生可能只看到兩三方面,未必全面了解管理層的觀點。無論如何,值得的,學校都會努力爭取。

為了教師穩定發展,又免八月份倒瀉籮蟹,近年我盡量少聘合約教師。教育局經常說資源可靈活運用,不過合適的申請老師僧多粥少,都要睇餸食飯。

楊明倫
本欄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校長撰寫;本文作者為景嶺書院校長

文章刊於《星島日報》11月2日教育版專欄「校長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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