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詳述搜查程序及記錄要點 搜屋行動嚴謹有序

2024-12-28 00:00

被告李嘉濱被捕後曾向警方訛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室,而他實際上居於2C室,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李嘉濱被捕後曾向警方訛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室,而他實際上居於2C室,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警署警長供稱,在被告李嘉濱位於梅芳街的住所搜查時,同事發現懷疑爆炸品,遂指示同事撤離及通知爆炸品處理課。辯方盤問時,警署警長向法庭講解警方進行搜查的程序及權力,並針對朱大律師就搜查夾萬提出的問題,重申搜查無上鎖夾萬的處理方法與搜查其他地方無異,在有發現時方需作出記錄。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李嘉濱2C室住所搜獲疑似爆炸品

警署警長黃漢斌供稱,2020年3月8日,他與隊員帶同李前往梅芳街某大廈2C室,警長溫文鏡負責搜查,並在現場一個膠袋內發現鞋盒,內有一個「用黑色膠紙包住嘅管狀物體、同埋一啲電線伸咗出嚟」。

黃稱,他指示同事撤離,因懷疑上述物品可能是爆炸品;警長陳國威及溫帶李嘉濱離開2C室,而黃留在現場看守,「確保唔好有人干擾到啲爆炸品」,另要求爆炸品處理課同事到場處理。

辯方另提出,為何在獲得梅芳街24號1A與1B單位的搜查令後,無向1B進行搜查。黃漢斌解釋,雖然1A與1B同屬一樓,但經進一步調查,未發現足夠證據支持搜查1B,因而無採取進一步行動。

他補充指申請搜查令時,人員或基於初步判斷認為1B與案件相關,但隨後調查未有形成合理懷疑,最終決定不使用該搜查令。

此外,黃的隊伍於旺角道6N號巷內接手已被監視警員拘捕的李。辯方問黃有否要求巿民不要停留圍觀。黃供稱,當他和警長陳國威接手李後,「旺角道有人質疑我哋,嘈」, 黃遂向巿民解釋警方正在執行行動,為免影響警方執法,因此擴大封鎖線,範圍約為數個舖位。

辯方稱,除警方以外沒有人能夠看到後巷內的情況。黃不同意,稱能在對面馬路看到巷內情況,並重申有警員站在巷口看守,目的並非辯方提出的「遮擋」。
屋主報案後李始承認已遷離1A室

另外,李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稱李被捕後曾向警方訛稱居於梅芳街某大廈1A室,而他實際居於2C室。

辯方盤問時,指警方3月8日搜查1A室期間,有否調查衣櫃內的夾萬。黃稱當時夾萬是虛掩着,溫曾打開查看及沒有發現。辯方追問,為何警方證物相片中,該夾萬被關上。黃稱有機會是搜查裝有12把魚生刀的袋子時,意外將其關閉,強調他曾親眼確認夾萬內並無任何物品,而只有在有發現物品或證物的情況下,才會拍攝相片記錄夾萬內的情況。

黃另供稱,至傍晚6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1A室遭爆竊,須盡快趕去西區警署「澄清事件」,他便直接指示下屬帶李及1A室內檢取的物品前往西區警署,到埗後才被告知「有人報案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李此時透露自己其實並非居於1A室,而是在兩周前搬到2C室。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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