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盤川用盡爆竊食肆囚28月
2024-12-28 00:0046歲持雙程證的內地男子來港散心,期間於香港文化中心一帶露宿,在飢餓感驅使下兩周內先後於凌晨時份撬門闖入文化中心內兩間食肆,盜取約3000元現金及手提電話,更在食肆內自行倒酒飲用。涉案內地男昨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辯方大律師求情指,被告認為在內地任職月入3000元的髮型師工作沒有前景,來港散心後卻用盡積蓄才干犯本案,全程沒有精心策劃或造成人身傷害。法官郭偉健判刑指,被告首次犯案後曾離港一周,其後卻再度來港重施故技,寄語被告理應因應其經濟能力而調整留港時間,而不是透過偷竊來解決經濟困境,終判他入獄28個月。
郭官判刑指,被告干犯的控罪嚴重,其兩次犯案的性質和手法相同,但涉及不同的受害人,且被告首次犯案後曾離開香港,其後再次入境香港犯罪。郭官另提及被告再度犯案時,不但偷走流動電話,更嘗試撬開收銀抽屜尋找其他可盜物品,被告亦非初犯,曾有干犯不誠實罪行的前科,終下令判監28個月。
食肆內自行倒酒飲用
辯方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完成小學6年級教育,停學後於家鄉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收入微薄,後經朋友介紹到廣東省從事髮型師工作,平均月入約3000元人民幣,由於被告認為自己收入不高,所以一直尋求更佳的工作機會。被告因覺得在內地工作沒有前景,抱鬱悶的心情來港散心,用盡積蓄後便於香港文化中心一帶露宿,惟因飢餓而犯案。辯方另指,被告犯案手法簡單,事前沒有精心策劃,盜取的財物價值亦不高,望法庭輕判。
郭官斥被告應因應其經濟能力而調整逗留香港的時間,不該靠偷竊來解決經濟困境,惟證據不足以推論被告是為了犯罪才再度來港。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10月22日凌晨非法闖入香港文化中心地下的餐廳,並在收銀櫃台附近搜尋一番後,自行倒了一杯酒飲用。翌日餐廳負責人發現失竊約3000元現金,而餐廳的門亦被人撬開。
同年11月3日凌晨4時許,被告再次非法進入香港文化中心內的另一間酒樓。其後酒樓經理發現收銀抽屜內一部價值約1500元的流動電話被盜,酒樓的後門及收銀抽屜均有被撬痕跡。
警方於當日晚上約7時許在香港文化中心外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啲錢我已經用晒」,又承認偷竊涉案的流動電話,惟因不知道使用方法而將其丟進海裏。
46歲持雙程證的男被告孫世員,承認於2023年10月22日在尖沙咀香港文化中心地下餐廳偷竊約3000港元現金及一杯酒;另於同年11月3日在文化中心1至3樓的酒樓偷竊一部價值約1500港元的流動電話。
案件編號:DCCC 2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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