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破「炸彈計劃」 拘屠龍骨幹搜出避彈衣

2024-06-20 00:00

警方搜出2件避彈衣。
警方搜出2件避彈衣。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7天審訊。警員作供指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前,從訓示中知悉事件與槍械炸藥有關,在兩名被告身處的房間搜出2件避彈衣,在庭上觀察避彈衣後稱其中一件內有好像搪瓷物料的板子。 

2019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時任警員劉俊髜作供指,12月8日按指示到灣仔展鴻大廈(早前證供指是屠龍小隊的安全屋)拘捕被告張銘裕,警員到場後把一同身處睡房的張銘裕和另一被告嚴文謙分開,劉把張銘裕帶到廁所,確認其身份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張銘裕,其於警誡下稱「咩都唔知」,劉在他身上和背包搜出2部電話、衣物等。控方展示睡房照片,指有2件避彈衣在床邊,劉指當時沒有留意。

在辯方盤問下,劉俊髜稱當日先在展鴻大廈樓下等候,到達單位見大門已經打開,進入一間睡房後,眼見張銘裕蹲在床邊。辯方問當時有否聽到黃振強於隔壁的房間很嘈吵,有人大叫?劉回答沒有留意,亦沒有聽到大叫聲。

辯方續指劉俊髜撰寫的紀錄中,提到在張銘裕身上搜到的其中一部電話鏡頭有損毀、沒有電話卡,劉確認,但不同意辯方指出並非在張銘裕身上搜獲。劉指進行拘捕行動前得悉案件與槍械炸藥有關,但收到的訊息很少,又不知道涉案人物與屠龍小隊有關。辯方質疑警方以較輕微的罪行拘捕被告,令他們披露更多詳情,劉否認說法。

當日在場任證物員的時任警員黃沛堯作供指,同僚「爆門」進入單位後,黃在張銘裕和嚴文謙身處的睡房床邊檢取一部電話及2件黑色避彈衣。黃即場拆除控方提供的避彈衣證物,黃稱2件皆屬不同款式,分別拿出夾層板作比對,指其中一件的板子物料似是搪瓷,另一件則多於一層,有發泡膠等物,黃稱是首次見避彈衣被額外放置其他物料。

嚴文謙代表大律師梁鴻谷向黃沛堯指出其於目標單位被爆門時因被同僚「遮住」,故未能看清楚爆門過程,黃同意。梁大律師續問道「咁你聽到聲㗎,係砰砰聲定係用炸藥」。法官張慧玲聽罷即向梁大律師指其明知道警方不會使用炸藥進行爆門,着其「唔好加咁多自己形容詞,盡量要問乜就問乜」,又指以往曾提醒梁大律師需注意相關情況。
法官多次關注辯方律師盤問方式及用詞

梁大律師另向黃沛堯指出,警方進入睡房時避彈衣沒有置於床邊,而是放在客廳,黃否認。梁又問黃,知否本港可合法購買避彈衣,黃回答是違法,梁稱可上網查資料,在旺角廣華街一帶便可買到避彈衣,法官張慧玲聞言斥「你係咪畀緊口供,唔係就收聲」,控方提醒陪審團不可於網上尋找資料。法官及後向庭上眾人重申黃只是根據其認知稱於香港購買避彈衣為不合法。

時任警員李維峻確認於2020年1月17日在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的「3C工作室」拘捕被告賴振邦,李供稱當時賴振邦坐在凳上,面向工作枱,確認賴振邦身份後以涉「串謀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作出拘捕。當賴振邦被李帶離單位、在青山道等候警車時,賴振邦突然高呼自己全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叫途人為他尋找律師,又稱自己暫時未有受傷,並重複以上內容數次。李對情況感詫異,惟表示黑暴期間拘捕其他人士時都有類似經驗,即被捕人士高喊自己名字及叫他人代為尋找律師,但賴振邦更為激動。

辯方指,紀錄顯示李維峻與同僚當日在「3C工作室」逗留約2小時,指出警員曾武力對待賴振邦,李維峻稱並無其事。李同意賴振邦三次錄影會面均保持緘默,上司沒有作其他指示。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劉德培指在「3C工作室」檢取約20部電子器材,其中一部有賴振邦生活照,便向上司匯報該電話應是屬於賴振邦。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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