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預設醫療指示 尊重病人醫療自主

2023-11-28 00:00

政府早前建議訂立法律框架,容許有精神能力的成年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條例草案將於下月6日在立法會首讀。無可否認,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議題,但客觀而言,有些疾病確實藥石無靈,勉強治療下去只是延長病人受苦的過程,沒有多大意義。在此情況下,容許臨終病人選擇不搶救,既是對其個人意願的尊重,也有助減少醫護人員和病人家屬的困擾,是一個對多方都有利的方案。
拒心肺復甦呈升勢 顯立法必要

預設醫療指示建基於在知情的情況下,人人皆有作出醫療決定的自主權。事實上,這並非新鮮事物,英國、新加坡、澳洲、加拿大及美國等國家已經引入相關概念。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4年發表《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公眾諮詢文件,首次就採用預設醫療指示作出建議。法改會在2006年的報告中,建議政府透過現行普通法框架,而非立法方式,推廣預設醫療指示的概念,並隨着社會更廣泛認識此概念後,再考慮是否適合進行立法。

儘管香港目前尚未就預設醫療指示正式立法,但根據醫務衞生局今年5月呈交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文件,自2012年起,每年由醫管局病人根據普通法規定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呈上升趨勢,其中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這些數據充分表明,就預設醫療指示正式立法是有逼切性的,特別是香港正面臨人口加速老化的現實。
嚴謹訂立指示防濫用風險

誠然,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是因為有人覺得這有違倫理,和安樂死別無二致。但嚴格而言,安樂死和預設醫療指示是有分別的:前者實質上是透過殺死病人以解除其痛苦,後者則只是停止對瀕臨死亡的病人施予無效的維生治療,避免延續死亡的過程。

我們不能完全排除在立法後,預設醫療指示可能遭到濫用的可能性,但起碼就政府草案文件來看,訂立指示的過程是嚴謹的,例如需有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的見證人在場,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而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此外,訂立者亦不得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拒絕基本護理、紓緩治療,又或要求施用或處方某物質以結束生命。這樣的制度設計,相信可以有效減少濫用的情況,充分尊重立法原意。

其實,預設醫療指示不但尊重病人,減少他們在長期接受生命維持治療(如插喉)時所受到的痛苦,對其他持份者也有好處——對家屬來說,親人患病本身就是一件難受的事,假如沒有預設醫療指示,那就有可能須在病人徘徊生死之際,就是否延續治療而與醫護人員和其他親友發生爭執;對於醫療系統,如果不斷浪費珍貴的醫療資源,對病入膏肓的患者施以無效治療,必會影響其他非臨終病人的福祉,得不償失。
需加強公眾教育提供醫護培訓

一旦完成立法,預設醫療指示將具法律效力,家屬、醫護人員均有所適從。當然,當局的責任不止於立法,還要給醫療機構員工提供適切培訓,確保他們能夠依法行事;同樣重要的是加強公眾教育,特別是要讓市民明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條件和程序。只有這樣,將來才可以有效有序落實新措施,為病人、家屬和醫護創造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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