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预设医疗指示 尊重病人医疗自主

2023-11-28 00:00

政府早前建议订立法律框架,容许有精神能力的成年病人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拒绝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条例草案将于下月6日在立法会首读。无可否认,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议题,但客观而言,有些疾病确实药石无灵,勉强治疗下去只是延长病人受苦的过程,没有多大意义。在此情况下,容许临终病人选择不抢救,既是对其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有助减少医护人员和病人家属的困扰,是一个对多方都有利的方案。
拒心肺复苏呈升势 显立法必要

预设医疗指示建基于在知情的情况下,人人皆有作出医疗决定的自主权。事实上,这并非新鲜事物,英国、新加坡、澳洲、加拿大及美国等国家已经引入相关概念。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早于2004年发表《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公众谘询文件,首次就采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建议。法改会在2006年的报告中,建议政府透过现行普通法框架,而非立法方式,推广预设医疗指示的概念,并随着社会更广泛认识此概念后,再考虑是否适合进行立法。

尽管香港目前尚未就预设医疗指示正式立法,但根据医务衞生局今年5月呈交立法会衞生事务委员会的文件,自2012年起,每年由医管局病人根据普通法规定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数目,呈上升趋势,其中列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这些数据充分表明,就预设医疗指示正式立法是有逼切性的,特别是香港正面临人口加速老化的现实。
严谨订立指示防滥用风险

诚然,就预设医疗指示立法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有人觉得这有违伦理,和安乐死别无二致。但严格而言,安乐死和预设医疗指示是有分别的:前者实质上是透过杀死病人以解除其痛苦,后者则只是停止对濒临死亡的病人施予无效的维生治疗,避免延续死亡的过程。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在立法后,预设医疗指示可能遭到滥用的可能性,但起码就政府草案文件来看,订立指示的过程是严谨的,例如需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的见证人在场,条件包括尽本身所知不是订立者的遗产受益人,而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此外,订立者亦不得透过预设医疗指示拒绝基本护理、纾缓治疗,又或要求施用或处方某物质以结束生命。这样的制度设计,相信可以有效减少滥用的情况,充分尊重立法原意。

其实,预设医疗指示不但尊重病人,减少他们在长期接受生命维持治疗(如插喉)时所受到的痛苦,对其他持份者也有好处——对家属来说,亲人患病本身就是一件难受的事,假如没有预设医疗指示,那就有可能须在病人徘徊生死之际,就是否延续治疗而与医护人员和其他亲友发生争执;对于医疗系统,如果不断浪费珍贵的医疗资源,对病入膏肓的患者施以无效治疗,必会影响其他非临终病人的福祉,得不偿失。
需加强公众教育提供医护培训

一旦完成立法,预设医疗指示将具法律效力,家属、医护人员均有所适从。当然,当局的责任不止于立法,还要给医疗机构员工提供适切培训,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事;同样重要的是加强公众教育,特别是要让市民明白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这样,将来才可以有效有序落实新措施,为病人、家属和医护创造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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