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就是犯法 不容扭曲法治

2021-04-17 00:00

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等九人參加非法集會罪成,昨天全被判囚,部分人可緩刑,案中各人違法證據確鑿,判決十分合理。一如既往,個別被告對自己的犯法行為光榮化、正義化,繼續宣揚「違法達義」歪論,正是這種扭曲法治的思想,過去幾年將數以千計青少年引導到暴亂之路,禍害甚深,不容再擴散。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說,市民的集會權利須受法律限制,當日遊行未經批准,且有觸發暴力風險,各被告卻蓄意犯法,故罪有應得;意思是,犯法就是犯法,這原則必須確定,法治才可得以維護。

違法者兩謬論 遺害深遠

何俊仁與楊森在判刑後說,他們當時是參加和平集會,權利應受尊重,判囚是對示威自由的打壓。這說法有兩個大謬誤:首先,在法治社會,任何人的行動如危害公共秩序,對其他人造成損害,就要受到規管,不能任意妄為。當日警方憂慮遊行會引發暴力,故不予批准,被告等卻全不理會,明知故犯,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屬違法,不會因為他們在頭頂戴上光環,便可以例外。

最近英國國會正審議新法例,授予警方更大權力,對遊行示威施加更多限制,顯示被民主派奉為尊重人權典範的英國,同樣不容許破壞秩序的示威行為,甚至比香港限制得更嚴。一些不滿法例的民眾上街抗議,英國警方打擊毫不手軟,拘捕了數千人,這些人自由受到「打壓」,何俊仁等為何不吭一聲?

第二個謬誤是,他們稱當日參與的遊行很和平,但當局仍要禁止,以後再難有「和理非」示威了。這說法並不符合事實。一直有留意反修例暴亂新聞的市民都會看到,每次所謂「和平」遊行只是前奏,當示威去到尾聲,就是上演「戲肉」的時間,勇武「黑衣人」隨之混在人群中四處縱火、打砸、破壞商店、堵塞道路,甚至用暴力向不同意見的市民施以「私刑」,和平集會只是為暴力行動掩護。

遊行掩護暴力 罪有應得

警方初期都盡量批准民眾遊行,但經過多次暴力事件後,為了維護法紀,不得不在評估風險後,拒絕批出集會許可,黎智英等當時不可能不知道遊行後會有「下集:暴力篇」,卻依然無視法律,帶領群眾湧出馬路,為暴力衝擊造勢,他們既有此策略和意圖,「和平集會」就不能成為違法的合理理由了。

泛民與激進派一直以「正義」口號合理化其違法行為,並把犯法者塑造成「英雄」,這股扭曲法治的思潮遺害極深,大批青少年被引領墮入法網,慘受牢獄之苦。近期法院陸續就違法行為作出裁決,判以刑罰,對上述謬誤思想起了有力的抗衡作用,當局應繼續嚴加執法,清除「違法達義」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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