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機場非法集結候懲

2021-03-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十三日的機場集會以暴力事件告終,有內地記者遭示威者用索帶綑綁「私了」,須送院治療,又有警員被包圍,須拔槍示警才得以脫險。當日兩名年輕男子在機場外的暢航路參與堵路及向警車投擲雜物等,二人經審訊後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郭啟安法官形容,從被告的行為可見,當晚他們與現場其他示威者一樣,都是非常厭惡警察,並出於共同目的,一心旨在現場製造混亂、阻塞交通,不讓警車甚至是救護車通過離開機場,令當時暢航路上的暴力情況一觸即發。案件押後至下周三判刑,其間二人須還柙。

本案最大的爭議是呈堂片的犯案者是否兩名被告,即二十五歲廚師高穎康及二十四歲倉務員麥幸雄。片段中,疑為高的男子曾拍打警車及與其他示威者多次搬動鐵馬,堵塞正在暢航路上行駛的警車。疑為麥的男子則向警車投擲水樽、指罵警方,及站在行人路上的鐵杆上拍攝馬路情況;及後警員趕至驅散示威者,疑為麥的男子揮手示意示威者向玻璃屋方向撤退。

郭官認為,就高的情況而言,本案呈堂的片段受鏡頭位置、角度和距離所限,大部分未能清晰拍攝犯案者的容貌,但部分公開媒體片段卻是近距離拍攝,法庭可自行對比片段截圖及高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照片,決定犯案者身分。

截圖中的犯案者蓄黑色短髮,穿黑色短袖上及褲側有白色紋的黑色長褲,並且帶着口罩,他在馬路上高舉標語時,露出右手上臂的紅色印記。郭官認為,犯案者的身高、身材、髮型和服裝都與高完全相同;他的右上臂同樣有紅色紋身;兩者的眼睛、眼眉和耳朵的形狀大小完全一樣;高被制服時手持的藍色口罩亦與犯案者完全脗合,可見犯案者毫無疑問與高是同一名男子。

而就麥而言,郭官認同片中犯案者的打扮衣着並不算是十分獨特,若單憑這些衣着難以作出肯定辨認。但犯案者一直背着同一形狀和顏色背囊,而背囊與警方從麥身上搜出的一致。

另外,辯方又爭議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結。郭官指出,雖然高穎康曾將手推車扶起,看似是想協助清除路障,但他旁邊的示威者卻緊接將手推車推出,阻止警車前進。可見高扶起手推車的真正目的,是供示威者用來堵路。綜合他多次搬鐵馬去堵塞車輛的行為,足證當晚他與現場其他示威者都是非常厭惡警察。

同樣地,麥幸雄向警車投擲物品亦反映他不滿警方,並裁定二人與當晚的示威者有着共同目的,要阻止暢航路上的車輛包括救護車及護送的警車順利離開機場前往醫院。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三十二歲社區主任邱文勁及二十五歲港鐵技工葉文亮早已承認一項暴動罪,將在本周二與高麥二人一併判刑。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一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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