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共同犯罪原則適用集結及暴動案

2021-03-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畫」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案發現場的人士,故裁定涉嫌參與前年七二八上環暴動的一對夫婦與十七歲少女罪脫。

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但不就三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布判詞強調,「共同犯罪計畫」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的罪行,裁定「共同犯罪計畫」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而不在現場的「幫兇」亦能以「共同犯罪計畫」原則將之定罪,無論「遙距監視」場面的主腦、物資站成員、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武器的人士、從旁監視的「哨兵」等人擔任甚麼角色,他們亦屬於與身在現場的主犯齊心協力,故須與主犯負上同樣罪責。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擁有高流動性,有複雜精密的分工安排,參與者能擔任各式各樣的角色,例如主腦負責遙距監視場面及發出指令,有人負責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負責透過社交媒體或致電方式宣傳非法集結及暴動,有後援者在案發現場附近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各種武器,有人從旁監視並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車輛接送讓示威者逃離現場,他們屬於與主犯齊心協力,故與主犯一樣有同樣的罪責。

潘官表示一旦「共同犯罪計畫」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便會對香港的公共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共同犯罪者便被豁免刑責,會令法律出現重大漏洞。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代表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幫兇亦會隨即被裁定同罪罪成。

雖然辯方在審訊時曾提出,現今科技發達,市民廣泛使用社交媒體,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如果市民在任何社交平台上發表留言、傳送訊息、讚好分享,便會被視為共同犯罪者,恐怕會間接違背言論自由。

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市民亦不能因「言論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一旦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是從犯或共同犯罪者,他們便不能是以「表達言論自由」來作藉口的無辜者,而每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時,一旦他們在現場參與暴力行為,他們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他們亦需為此負上刑責及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編號: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一——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