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共同犯罪原则适用集结及暴动案
2021-03-26 00:00
律政司就此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但不就三人的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昨颁布判词强调,「共同犯罪计画」原则适用于所有普通法的罪行,裁定「共同犯罪计画」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而不在现场的「帮凶」亦能以「共同犯罪计画」原则将之定罪,无论「遥距监视」场面的主脑、物资站成员、收集砖头及汽油弹等武器的人士、从旁监视的「哨兵」等人担任甚么角色,他们亦属于与身在现场的主犯齐心协力,故须与主犯负上同样罪责。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指出,现今的非法集结及暴动拥有高流动性,有复杂精密的分工安排,参与者能担任各式各样的角色,例如主脑负责遥距监视场面及发出指令,有人负责提供资金及物资,有人负责透过社交媒体或致电方式宣传非法集结及暴动,有后援者在案发现场附近收集砖头及汽油弹等各种武器,有人从旁监视并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车辆接送让示威者逃离现场,他们属于与主犯齐心协力,故与主犯一样有同样的罪责。
潘官表示一旦「共同犯罪计画」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便会对香港的公共秩序带来灾难性后果,共同犯罪者便被豁免刑责,会令法律出现重大漏洞。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帮凶,只是为了分辨他们在案中的角色及参与程度,绝不代表帮凶比主犯有较轻罪责。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结」或「暴动」罪成,协助或鼓励主犯犯罪的帮凶亦会随即被裁定同罪罪成。
虽然辩方在审讯时曾提出,现今科技发达,市民广泛使用社交媒体,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如果市民在任何社交平台上发表留言、传送讯息、赞好分享,便会被视为共同犯罪者,恐怕会间接违背言论自由。
上诉庭强调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市民亦不能因「言论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一旦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们是从犯或共同犯罪者,他们便不能是以「表达言论自由」来作藉口的无辜者,而每当和平示威演变成非法集结或暴动时,一旦他们在现场参与暴力行为,他们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或旁观者,他们亦需为此负上刑责及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编号:由律政司司长转交的法律问题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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