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樂會有限公司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前年被指在屏山馮家圍經營未領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的旅館,兩間公司就「露營車」及貨櫃型箱旅被控4張傳票,最終判以罰款共2萬元。涉案公司於今年2月已撤銷有關貨櫃箱的傳票,並現就「露營車」提岀定罪上訴。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駁回上訴及維持原判。
上訴一方指涉案地方或構築物只是「露營車」,並不持久地連附於地上處所,法官則表示專家已確認構築物具高程度的永久性,即使其「地台」離地,但該處附有不能即時拆除的設備。另外,法官又提到其他涉及旅館、床位寓所、酒店業條例都沒有直接引用《建築物條例》的「建築物」定義,而且《旅館業條例》的釋義條文也未有直接引用《建築物條例》,因此,上訴一方引用有關條例的「建築物」及土地一部分的財產或不動產才能構成「旅館」的說法實有違法例旨意。同時,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涉案箱旅有足夠持久性,而上訴人提供住宿的處所於相關時期均未有獲取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故最終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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