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乐会有限公司及名乐渔庄有限公司前年被指在屏山冯家围经营未领有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旅馆,两间公司就「露营车」及货柜型箱旅被控4张传票,最终判以罚款共2万元。涉案公司于今年2月已撤销有关货柜箱的传票,并现就「露营车」提岀定罪上诉。法官今颁下判词,裁定驳回上诉及维持原判。
上诉一方指涉案地方或构筑物只是「露营车」,并不持久地连附于地上处所,法官则表示专家已确认构筑物具高程度的永久性,即使其「地台」离地,但该处附有不能即时拆除的设备。另外,法官又提到其他涉及旅馆、床位寓所、酒店业条例都没有直接引用《建筑物条例》的「建筑物」定义,而且《旅馆业条例》的释义条文也未有直接引用《建筑物条例》,因此,上诉一方引用有关条例的「建筑物」及土地一部分的财产或不动产才能构成「旅馆」的说法实有违法例旨意。同时,法官同意原审裁判官所指涉案箱旅有足够持久性,而上诉人提供住宿的处所于相关时期均未有获取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故最终驳回上诉。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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