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農曆大年初一晚發生旺角騷亂後,其中九名男子涉嫌掟磚、毀壞警車及襲警,被控暴動及刑事損壞等共十四項罪名。辯方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結案陳詞。
第三被告鍾志華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時引用梁國華案例,並指構成非法集結罪必須三人或以上是有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而那些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才會令事件演變為暴動,非控方所指只要其中一人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便令整件事變為暴動。她解釋,無論在構成非法集結罪還是暴動罪中,共同目的這元素必須存在。
法官郭偉健反駁,若有100人擲磚,只能拘捕其中一人,無法證明其餘99人是否有共同目的便不構成暴動罪,「咁所有暴動都唔洗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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