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兩被告判囚3年 19歲青年入教導所

2017-08-07 16:50

第二被告羅浩彥同被判囚3年。
第二被告羅浩彥同被判囚3年。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第三批牽涉五名否認暴動罪的男子的案件,經審訊後,其中三名被告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主審法官姚勳智早前將三名罪成的被告還柙,期間分別為十九及廿一歲的第一、二被告楊子軒及羅浩彥索取教導所報告,及為第五被告連潤發索取背景報告。第一被告被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各被判3年監禁。據悉,第一被告楊子軒或會考慮上訴;第五被告亦會考慮上訴。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資料圖片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資料圖片

第一被告辯方呈上教導所報告,指報告建議第一被告楊子軒進教導所。辯方指被告在成長過程中已有行為偏差,在社交上有困難,亦有干犯輕微罪行。惟辯方指暴動罪依賴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極大差異,而被告在案中只有幫助参與的角色,至於被告有否掟玻璃樽則仍存疑,故希望法官可考慮輕判被告進教導所。 惟法官質疑報告中提到,被告對本案態度輕率,辯方則指觀察到被告已為本案而感到擔憂,報告中提議判被告接受教導,表示仍可給他一次機會。 第二被告羅浩彥的求情指,因被告的年齡,不獲建議進入教導所,而因被告是審訊後被定罪,判刑只視乎監禁刑期的長短。辯方又指量刑時應要顯示參與暴動的人之角色有分別,指本案中沒見到被告有動作,當他人有所動作時,他仍沒有動作,故被告在案中是較為不活躍。

第一被告楊子軒被判入教導所。資料圖片
第一被告楊子軒被判入教導所。資料圖片
第五被告連潤發同被判囚3年。資料圖片
第五被告連潤發同被判囚3年。資料圖片

而第五被告連潤發代表律師指,連因半夜在面書上見到警方對天開槍的帖文才到現場,但本人並無意願破壞社會安寧,亦並不是受到政治團體唆擺及無意敵視警方。相反,連在內地出生,對歷史極有興趣,故來港讀書,到場亦是為了見證過程。 辯方引用多個案例,指法官判決時須參考不同案例中案情的嚴重性。在戴志成衝擊立會一案中,判詞以行為會否對公眾生命及財產造成危險為依歸,故判阻嚇性刑罰。辯方又指,暴動罪經常引用的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案例,並不適用於此案。因案發現場在戒毒所中,故大幅提高量刑起點至5年,但提高的因素是因為案情嚴重性,而非干犯的罪行。 辯方最後補充,六七暴動中的首領尚且判較輕的兩年監禁,希望法官可考慮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暴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監10年。本案中現場有近10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亦牽涉火堆及有人手持玻璃樽,又與警方對峙20多分鐘,可對市民及社會安寧造成極大破壞及嚴重傷害,規模較大。而投擲磚頭可對警方造成嚴重甚至致命傷害,所幸示威者非直接向前方掟磚,故屬中等程度的暴力。案中雖沒證據指有人策劃事件或有預謀,但仍牽涉了約100人,案情仍是嚴重。 法官亦指本案難以與外國案例作比對,因本港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情況可蔓延得很快,故認為合適量刑起點是3年半。本案中沒證據指第一及第二被告有作進一步行動,但仍顯示他們是隨時準備可作出行動。法官又指第一被告只有十九歲,願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遂判其入教導所;而因第二被告無進一步行動,遂判其入獄3年。就第五被告而言,可清楚看見他有參與暴動及掟磚,但考慮他無案底,終判他入獄3年。 法庭記者:黃顯晴 李芷恩 建立時間:1355 更新時間: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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