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受同袍和上司欺凌多年的消防員於2015年因違反紀律而遭解僱,並失去退休福利,他日前入稟高院作司法覆核,指消防處召開紀律聆訊時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程序,以由醫事委員會評估其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岀席聆訊,故要求消防處撤回早前紀律聆訊的解僱決定。
代表李志深的資深大律師提到原訴人李志深於2002年入職任消防員,稱多年來遭同袍和上司欺凌,工作報告被評為差劣,其後他被確認患上適應障礙症,並曾一度在消防局企圖跳樓自殺,李於2011至2012年期間,多次接受臨床心理治療。
資深大律師提到消防處曾派人到李的住所以交代聆訊內容,但因未有找到李的單位而到處拍門,最後又在其門口前讀岀他的違規情況及聆訊日期,令他感到羞恥。
資深大律師續指評估健康情況及紀律聆訊是兩大程序,前者為由醫事委員會作輔導,並判斷其病情屬暫時性或長期性,後者為可透過紀律聆訊來衡量職員是否適合其崗位,但處方卻把兩大程序混為一談,而且消防處於給予李簽署的召開醫事委員會同意書內用上負面字眼,故李一直拒簽。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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