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主審法官向陪審員覆述 各名控方證人的證供重點

2017-02-14 15:51

主審法官陳慶偉指曾蔭權面對的第二及第三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有分別的。第二項控罪指曾蔭權涉嫌在考慮和決定涉雄濤發牌的決策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之間進行租賃商議。這不是貪污的指控,故若即使第一項的受賄罪不適用,仍要考慮行為失當的罪。 而第三項則指曾涉嫌在建議政府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無向相關部門申報何周禮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室內設計工程。 陳官指陪審團不能在沒肯定的情況下直接定論。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一、被告身為公職人員;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三、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四、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五、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陳官現向陪審員逐一覆述各名控方證人的證供重點。陳官又表明明天將覆述何周禮證供。 陪審員表示希望本周四早上才退庭商議。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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