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今日繼續在高院續審,主審法官今起會引導陪審員,曾蔭權二弟曾蔭培今早到庭旁聽,三弟曾蔭煊夫婦亦特意昨天由加拿大返港到庭旁聽支持。
主審法官陳慶偉開始引導陪審員,表明法律觀點及綜合案情。陳官綜結指,控方指控曾蔭權沒有向任何機關申報與黃楚標公司有租約關係、租約出現突然(out of panic)、以榮譽勳章犒賞為他設計深圳單位。
陳官指,他有負責向陪審員提醒案件重點及解說法律觀點,陪審員需要獨立裁決,分析證據及證供可信性,只需要處理與控罪相關的指控。如法官沒有提及的觀點,陪審員也要給予合適的比重。
陳官指,由控方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每項控罪需要分開獨立處理,因由不同的證據組成。陳官強調,千萬不要猜測任何事,尢其不要猜測李國寶為何沒有向廉署提供資料或其秘書沒有出庭等。
陳官提醒各陪審員這不是道德審判的法庭,這是一個刑事法庭,陪審員必須基於庭內的證供來決定每項罪名的裁決。
某些證人說假話時會表現自信、某些人說真話時會表現緊張及猶疑,陳官建議陪審員著重分析他們提供的證據,不要從感覺判斷。另外也要以常理(common sense, lots of common sense)去判斷證據。陪審員處理證人證據時,可以選擇接納全部、部分或全面不接駁。
陳官寄語陪審員切勿受傳媒每日報導的影響,如報紙電視電台,更不應上網查證、與人閒聊或八卦。只可接納在法庭之內聽取的證據。陪審團不可單憑感覺或情緒判斷,不可同情或仇恨被告,特別是「官商勾結」一詞常被傳媒使用,具負面及批評性,然而與本案無關。
至於曾蔭權坐私人飛機或船,以及李國寶簽出的35萬現金支票,均是與本案無關的。只能作本案的背景資料,帶出被告提及租約長短。
陪審團需要一併考慮上庭作證的證人及沒有出庭由書面供詞代替。陳官指判斷證據的過程如下。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犯罪,例如閉路電視拍攝到疑犯搶劫。另一證據稱環境證供,有時比直接證據更有力。考慮環境證據時,陪審員必須肯定是唯一的前後關係。
例如考慮35萬的關聯性時(李國寶簽發的35萬現金支票、與曾蔭權夫婦聯名戶口的35萬存款),陪審員可以一併考慮辯方指的曾太與李國寶之間曾有20萬交易支票、李國寶是曾太的好友,但不能推斷35萬就是賄賂金額,這是完全的武斷。在理解被告與黃楚標的出入境紀錄也如是。
曾蔭權不作供是法律權利,陪審員不能假定他有罪。至於有證人指他是良好品格、無犯罪紀錄、致力貢獻香港、是榜樣,陳官指良好品格的人不一定與干犯刑事罪行無關。但是陪審員可以考慮比重,一個良好性格的人作出解釋、比其他人較少機會犯罪。
例如曾蔭權在電台節目接受訪問,他曾經指熟悉利益衝突的定義、清楚分辦私人商務與公共商務、為事件解釋,陪審員要分析這是「解釋還是藉口」,專注及準確理解整個錄音訪問內容。
曾蔭權面對首項香港首次引用、專為特首訂立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必須肯定控方全面證明以下因素:一、特首在任時接受利益;二、接受的利益是無經批准或合理理由;三、接受的利益是基於某項行為的回報;四、特首藉權力接受的利益;五、該項利益是可被介定;六、特首知悉以上元素而干犯罪行。
陳官引《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解釋指本案的報酬為深圳單位裝修工程或何周禮提供的設計服務。牽涉的證據包括裝修大部分由曾太主事、曾太帶風水師考察等。
陳官指接受利益者不能以無意圖去接受、接受時無權力去拒絕或無接受利益作辯護理由。
對於受賄者無經法定權力批准或沒有合理理由,陳官指當被告有否濫用特首身分或行會主席身分,以圖獲利益才考慮發牌。陳官又指犯罪者未必只藉言語而濫權,故有時較困難找到證據,因可以藉日常職權或做決定時犯罪。
他又指,陪審員可能太年輕(maybe you are too young),以前有給予醫院清潔工「阿嬸」5元以獲清潔服務、給予服務費給郵差的例子。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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