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今繼續在高等法院審訊,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繼續進行結案陳詞。
針對第二項行為失當罪,即沒有作出申報,免費享用大宅裝修設計,而批出數碼牌照給雄濤等,辯方指發牌要經過廣管局多個部門審批,況且當時沒有任何人異議,事實上,既然當中沒有涉及私人利益,便毋須作出申報。對於利益衝突及發牌決定,Montgomery指,曾蔭權在電台節目中說過,他的角度是全世界都支持發牌給雄濤,有無私人租屋的事出現,也不影響發牌的結果,而事實就是如此。
辯方又指,公眾對「投資」十分敏感,然而投資即是擁有一個物業得到回報,但曾蔭權是「租屋」,更要付出租金,不是一項投資。證人行會秘書黃潔怡也指,租屋不等同擁有物業,陪審團請思考大宅是由業主擁有,而非租客。
辯方指,就算是曾蔭權犯錯未有作出申報,亦不能構成罪行,要構成刑事罪行,必須要證明曾蔭權是蓄意隱瞞。辯方續指,曾蔭權已清楚向傳媒指出,租屋是私人事務、為退任後找屋住,與發牌是無關,故不認為要申報。除非控方肯定他有貪污的動機,否則不能說他有刑事罪。
辯方指,曾蔭權沒有獲得直接的利益,也沒有動機隱瞞事情,部分行會文件內容是保密,故陪審員在開案才得悉,就不能說曾蔭權隱瞞事情。
Montgomery認為,證供指租約乙方是曾太而通訊地址是中環交易廣場某辦公室,通訊人是曾蔭權的二兒子曾慶淳,這是毫無可疑的,因為曾蔭權將離開禮賓府,「用兒子的工作室收信有何問題?」辯方指,至於曾蔭權為何後來決定不租深圳單位,當然是因為傳媒的鏡頭,若果他如期入住,將必會活在監控之下。
辯方指曾蔭權要付出一百萬港元租金,即八十萬人民幣,以獲得享用租屋的設備,沒有不平等,付出的就是所得的。
他在電台回應時,沒有怪責任何人,反而接受改善監管特首的法律。他是第二位特首,相關法律在1997年生效,可能有不全面、不清晰的地方,但不能因而怪責他犯錯,不能假設法例是完善的。控辯雙方都同意只有某報章擁有深圳單位的圖片,陪審員可以思考資料來源是否可疑。
為何曾蔭權要主動披露租用深圳單位?而且不止一次,而是三次以上,公開地接受傳媒的訪問。而且在考慮曾蔭權披露事實的多少時,現實的是,他受限制於提問者的發問,而披露相應資料。
辯方指,在控方立場,無論曾蔭權說出或不說事件都是可疑的。若他說出,就指控他與相關人士有關係;若他不說出,就指控他是「陰謀論、有秘密交易」。辯方指「這是律師常用的手法,重點是,陪審員你的判斷能力」。保安資料、特首出入資料、酒店住宿資料、交通資料等,都要時間提取。
控方指,租約是廉署在2013年9月調查時才首次獲取,質疑租約日期的可信性,但辯方指,特首辦常秘麥靖宇作供稱在2012年特首已經交租約副本給他,以便他回應傳媒查詢。
辯方指,政府由2008年起推動廣播發展的立場是積極、正面,鄭經翰知道「就算不是100%,亦98%也能獲發牌」,無論2009年、2010年,政府立場也是明顯及清晰的,故此無需要去賄賂曾蔭權。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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