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法官今引导陪审员 指官商勾结与本案无关

2017-02-14 09:22

曾荫权案今日继续在高院续审,主审法官今起会引导陪审员,曾荫权二弟曾荫培今早到庭旁听,三弟曾荫煊夫妇亦特意昨天由加拿大返港到庭旁听支持。 主审法官陈庆伟开始引导陪审员,表明法律观点及综合案情。陈官综结指,控方指控曾荫权没有向任何机关申报与黄楚标公司有租约关系、租约出现突然(out of panic)、以荣誉勋章犒赏为他设计深圳单位。 陈官指,他有负责向陪审员提醒案件重点及解说法律观点,陪审员需要独立裁决,分析证据及证供可信性,只需要处理与控罪相关的指控。如法官没有提及的观点,陪审员也要给予合适的比重。 陈官指,由控方举证,达至毫无合理疑点,而被告无需证明自己无罪。每项控罪需要分开独立处理,因由不同的证据组成。陈官强调,千万不要猜测任何事,尢其不要猜测李国宝为何没有向廉署提供资料或其秘书没有出庭等。 陈官提醒各陪审员这不是道德审判的法庭,这是一个刑事法庭,陪审员必须基于庭内的证供来决定每项罪名的裁决。 某些证人说假话时会表现自信、某些人说真话时会表现紧张及犹疑,陈官建议陪审员著重分析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要从感觉判断。另外也要以常理(common sense, lots of common sense)去判断证据。陪审员处理证人证据时,可以选择接纳全部、部分或全面不接驳。 陈官寄语陪审员切勿受传媒每日报导的影响,如报纸电视电台,更不应上网查证、与人闲聊或八卦。只可接纳在法庭之内听取的证据。陪审团不可单凭感觉或情绪判断,不可同情或仇恨被告,特别是「官商勾结」一词常被传媒使用,具负面及批评性,然而与本案无关。 至于曾荫权坐私人飞机或船,以及李国宝签出的35万现金支票,均是与本案无关的。只能作本案的背景资料,带出被告提及租约长短。 陪审团需要一并考虑上庭作证的证人及没有出庭由书面供词代替。陈官指判断证据的过程如下。直接证据显示被告犯罪,例如闭路电视拍摄到疑犯抢劫。另一证据称环境证供,有时比直接证据更有力。考虑环境证据时,陪审员必须肯定是唯一的前后关系。 例如考虑35万的关联性时(李国宝签发的35万现金支票、与曾荫权夫妇联名户口的35万存款),陪审员可以一并考虑辩方指的曾太与李国宝之间曾有20万交易支票、李国宝是曾太的好友,但不能推断35万就是贿赂金额,这是完全的武断。在理解被告与黄楚标的出入境纪录也如是。 曾荫权不作供是法律权利,陪审员不能假定他有罪。至于有证人指他是良好品格、无犯罪纪录、致力贡献香港、是榜样,陈官指良好品格的人不一定与干犯刑事罪行无关。但是陪审员可以考虑比重,一个良好性格的人作出解释、比其他人较少机会犯罪。 例如曾荫权在电台节目接受访问,他曾经指熟悉利益冲突的定义、清楚分办私人商务与公共商务、为事件解释,陪审员要分析这是「解释还是藉口」,专注及准确理解整个录音访问内容。 曾荫权面对首项香港首次引用、专为特首订立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必须肯定控方全面证明以下因素:一、特首在任时接受利益;二、接受的利益是无经批准或合理理由;三、接受的利益是基于某项行为的回报;四、特首藉权力接受的利益;五、该项利益是可被介定;六、特首知悉以上元素而干犯罪行。 陈官引《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解释指本案的报酬为深圳单位装修工程或何周礼提供的设计服务。牵涉的证据包括装修大部分由曾太主事、曾太带风水师考察等。 陈官指接受利益者不能以无意图去接受、接受时无权力去拒绝或无接受利益作辩护理由。 对于受贿者无经法定权力批准或没有合理理由,陈官指当被告有否滥用特首身分或行会主席身分,以图获利益才考虑发牌。陈官又指犯罪者未必只藉言语而滥权,故有时较困难找到证据,因可以藉日常职权或做决定时犯罪。 他又指,陪审员可能太年轻(maybe you are too young),以前有给予医院清洁工「阿婶」5元以获清洁服务、给予服务费给邮差的例子。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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