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球殺妻女 許金山獲上訴許可

2023-06-07 00:00

許金山被裁定謀殺罪成囚終身,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
許金山被裁定謀殺罪成囚終身,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

(星島日報報道)中文大學醫學院前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許金山,2015年涉擺放瑜伽球在妻子車輛的車尾箱,釋放一氧化碳殺害妻子及次女。他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認為,原審法官針對涉案瑜伽球沒有氣栓一事引導陪審團時,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故批出上訴許可,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上訴聆訊排期於10月10日進行。
現年56歲上訴人許金山,被控於2015年5月22日謀殺妻子黃秀芬(47歲)及次女許儷玲(16歲)。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無足夠證據指氣栓不知去向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Christopher Grounds指,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時稱,如認為妻子不知道瑜伽球內有一氧化碳,便可排除妻子是放瑜伽球入車尾箱的人;如果陪審團裁定車內瑜伽球沒有氣栓,便可排除次女是放瑜伽球入車尾箱的人,因為次女沒有理由要扔掉氣栓。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妻子不知道瑜伽球內有一氧化碳,不能排除妻子知道瑜伽球內有一氧化碳的可能性,而且原審法官引導時沒有提及,許金山也沒有理由要扔掉氣栓,也可把氣栓放於車內。

上訴方續指,控方須證明涉案瑜伽球是許金山有意圖而放進車內,並拔掉氣栓釋放一氧化碳,故找出氣栓對案件至為重要,可協助法庭知道誰把瑜伽球放進車內。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表示,如陪審團肯定證物警員稱瑜伽球沒有氣栓一事屬實,便代表放瑜伽球入車內的人拔出了氣栓,但原審法官引導時沒有提及證物警員找不到氣栓,有可能是因為證物警員出錯,或在案發後半年間誤置氣栓,便指引陪審團推測案發時氣栓已經不知去向,但卻沒有充足證據顯示氣栓不知去向,對許金山構成不公。原審法官不可排除妻女放瑜伽球入車尾箱等其他可能性,而妻女即使是否知道瑜伽球內注有一氧化碳,也有可能是妻女其中一人放瑜伽球入車尾箱,並非許金山放瑜伽球入車尾箱。

案件編號:FAMC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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