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 終極上訴得直

2023-06-06 00:00

蔡玉玲聞判感開心,認為判決鼓舞業界。
蔡玉玲聞判感開心,認為判決鼓舞業界。

(星島日報報道)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來報道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昨指沒有理由限制查冊用途選項為申請者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或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蔡玉玲聞判感開心,認為判決鼓舞業界,並指「相信心入面嘅信念,終好難俾人攞得走嘅。」
終審法院昨公布判詞,撮述案情指上訴人蔡玉玲2020年製作《鏗鏘集》節目〈7.21誰主真相〉時,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接載懷疑兇徒及運送武器的登記車牌LV755私家車,兩度查冊,其後上門訪問車主。蔡玉玲查冊時於表格內點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為申請用途,其後被控。

判詞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374E 章)第4(2)條的正確詮釋,隱含的意思是查冊申請人必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某種形式的申請以取得證明書,而因為車輛登記細節可能包括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署長本身有責任管理資料並將濫用風險降至最低,以免有人用以「起底」敲詐等不良目的,沒有絕對責任提供資料,因此要求申請人說明申請用途一事屬相關,故裁定就申請用途而作出的陳述屬要項。
表格訂明廣泛申請用途

鑑於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申請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因此申請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沒有明確理由限制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的事宜。

判詞又提到,新聞活動獲豁免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原則,本案節目亦為着公眾利益而發布資料,不會違法。加上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終審庭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針對車輛的註冊車主與其車輛使用與某罪行有可能關聯——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訴人關於申請證明書用途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
新聞調查屬廣泛概括類別

終院又指,因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輪的事宜」的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上訴人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下級法院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裁定上訴人在陳述其申請證明書用途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並非不可抗拒的推論。判詞中指,雖然下級法院指申請用途屬要項的決定正確,惟上訴人就涉案車輛使用進行的新聞調查確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一廣泛概括類別,故上訴人陳述既非虛假,亦非明知虛假,故終審庭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各項定罪。
「對記者業界都係喜訊」

蔡玉玲在庭外指,判決「對所有記者、對業界都係一個喜訊來嘅」,清晰指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對傳媒業希望是一件鼓舞的事。蔡玉玲自言聞判後「係開心嘅,對我來講係好似好耐冇遇過一件開心嘅事」,無法想到其他字眼來形容目前心情,會享受當下的快樂。

蔡玉玲亦明言,無論業界記者還是全港市民,未來也要擔心政府繼續於其他方面收緊新聞資料搜查,希望社會可聚焦討論日後在各行各業如何能改善取得資訊情況以符合憲法保障。蔡玉玲回想自2020年11月被捕至今歷時30個月,期間已對新聞工作造成限制,希望同業進行新聞調查時不要因此被嚇怕,又期望業界作合理安排,對前綫新聞工作者有信心。蔡玉玲亦感歎本案終於贏得公道,惟深明這非必然,提到過程中大家一直堅持追求公義。案件編號:FAC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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