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612基金 有共同目的屬社團

2022-10-27 00:00

吳靄儀、何韻詩及陳日君(圖)現身法庭聆訊。
吳靄儀、何韻詩及陳日君(圖)現身法庭聆訊。

(星島日報報道)「六一二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運後,五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社團。六人否認傳票控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引用六一二基金信託契約、四億元多總交易額、設立辦公室等,可見有共同目的、公眾互動和交易往來,必屬一個社團,毋須考慮其性質或宗旨為何。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引用《社團條例》指,任何社團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每名幹事即屬犯罪,因此本案須判斷六一二基金是否本地社團、有否在一個月內註冊及被告是否社團幹事。控方續引用《社團條例》釋義指法庭只需判斷六一二基金是否一人以上的組織,裁判官嚴舜儀問及詮釋時應否考慮組織宗旨目標,以斷定是否屬條例制訂時監管目標?控方重申條文列明「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周天行另提及有案例交代了一籃子考慮因素協助判斷,故其標準涇渭分明。

控方羅列六一二基金facebook 專頁、記招、網頁,以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五人曾簽署的信託契約,可見六一二基金有共同目的,而且設有專用銀行戶口,另設海外捐款,可見有系統有組織,再者明言支援被捕人士直到其案件完結,可見其持續性。周天行引述有被告曾稱六一二基金「規模和力量世界少見」,設有月捐計畫,曾與政黨合作籌款,財務報告曾交代數千萬以至上億元收支,總交易額達四億元多,營運龐大,均佐證其規模、公眾互動和交易往來。

控方再指,各被告身為信託人有責任準備財務報告等,列明其權限義務,顯示其相互權利,另外曾使用組織字眼設立辦公室,故縱觀上述因素,六一二基金符合一九七二年標會案案例指標,必屬社團。控方最後補充,開案陳詞中羅列各被告言行,足證眾被告為六一二基金幹事。
辯方:「一人以上」定義太寬闊

辯方質疑條文違憲,「一人以上」定義過於寬闊,違反「依法規定」憲法要求,周天行反駁條例毋須絕對確切,容許法庭運用法律原則定奪,其定義闊窄法庭應考諸立法原意即監管社團,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故應以概括字眼廣闊界定何謂社團,以達致其立法原意,因此符合「依法規定」憲法要求。辯方又質疑條文限制不合理,不符合相稱性測試,控方回應條例不止覆蓋三合會等社團,同時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社會安寧,故條例限制具合理關連。

控方續指條例限制沒有超乎所需,社團成立毋須預先審批,申請註冊手續並不繁複,所需資料不多,時間充分門檻不高,而一旦違法僅幹事須負刑責,提供了法定辯護理由,罰則亦不嚴苛,初犯最多罰款一萬元,毋須判囚。周天行最後補充六一二基金涉及公眾活動,有逾四億多元龐大金額交易,故極需受社團註冊制度監管,令公眾知道組織合法性,並可取得資料。案件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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