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組人有「共同目的」 官指可能屬同一聚集

2022-07-20 00:00

社民連及工黨八名成員違限聚令,不服刑罰提上訴,左起:黃浩銘、吳文遠及曾健成等昨出庭。
社民連及工黨八名成員違限聚令,不服刑罰提上訴,左起:黃浩銘、吳文遠及曾健成等昨出庭。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及工黨八名成員前年五一勞動節到金鐘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八人早前被裁定「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成,被判入獄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八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是首宗違反限聚令上訴案件。上訴方稱當時社民連及工黨四人一組,兩組人相隔一點五米,已達到防疫要求,應歸類為兩個聚集;律政司認為他們有「共同目的」,故屬八人一組,並屬同一聚集;主審法官黃崇厚亦認為如兩組人有「共同目的」,相當可能屬同一聚集。案件今將由律政司進行陳詞。
八上訴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各被控於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上午約十一時零六分,在金鐘夏愨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六十一A及六十二條。
每組四人方式遊行示威

上訴方指當時八人分成兩組,以每組四人的方式遊行示威,兩組人相距一點五米,故八人無論在意圖上及行為上均是四人一組,正在符合防疫要求的情況下,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並非同一聚集。上訴方不挑戰限聚令的合憲性,但認為鄭紀航裁判官錯誤詮釋限聚令及「受禁群組聚集」,錯誤裁定社民連四人及工黨四人屬同一聚集,錯誤裁定八人沒有合理辯解,亦認為裁判官相稱性分析犯錯。上訴方認為有關判刑限制八人的集會自由,明顯過重,認為裁判官原則上犯錯。

黃官認為如兩組人之間互不認識,沒有「共同目的」,才算兩個聚集,一旦兩組人有「共同目的」,相當可能屬同一聚集。上訴方解釋指兩組人相隔一點五米,即使兩組人有「共同目的」,亦足夠符合防疫距離。上訴人認為如兩組人沒有「共同目的」,防疫要求比兩組有共同目的的人低,有關限制便超過達致合法目標的需要,不符合法律確定性,或令市民無所適從。法官亦反問如不顧聚集人群是否有共同目的,「咁喺彌敦道行緊嘅一千幾百人都違反限聚令要被檢控啦」。

律政司認為八人如非同住、相識、事先約定、以共同目的聚集,即使滿足防疫要求分開兩組,相隔一點五米,亦是違反限聚令。上訴方認為律政司的詮釋會帶來荒謬結果,舉例指若根據律政司的詮釋,一家八人相約一起參觀示範單位,八人非同住,事先相識,特意相約,有共同目的去參觀示範單位,即使分兩組相隔一點五米,保持適當社交距離,亦會被視為同一聚集,屬違反限聚令。律政司強調除了共同目的亦需要考慮一籃子因素,但律政司認為本案八名被告是八人一組,並非兩組人,故屬同一聚集。
黃浩銘質疑「姜濤誕」無票控

黃浩銘自行陳詞時提到,今年四月三十日「姜濤誕」,人潮湧至銅鑼灣,當日在四人限聚令生效下,警方卻沒有指「姜糖」違反限聚令而作出票控,但他們共八人分兩組示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卻被票控,認為市民會對執法標準感到疑惑。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一八七——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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