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遭追138萬訟費恐破產
2022-07-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被判監禁九年及停牌十年。他曾就案件不設陪審團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及上訴均被判敗訴,律政司早前向唐英傑發信追討近七十四萬元訟費,要求唐英傑在今年三月十四日前支付。唐另就申請人身保護令遭拒亦被律政司追討近六十五萬元訟費,估計唐合共逾一百三十八萬元訟費尚未支付。唐在獄中表示:「假如要破產的話,我將來都唔知點算好!」
唐英傑早前入稟司法覆核申請推翻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決定遭拒,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並強調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認為唐英傑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得到公平審訊。起初法庭認為該司法覆核是《國安法》實施後首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但唐英傑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駁回並指該上訴明顯無可爭辯,沒有勝訴機會,有違公眾利益,下令他需支付上訴的訟費。律政司去信唐英傑追討近七十四萬元訟費,要求今年三月十四日前支付。
唐英傑對自己被追討巨額訟費而感到無助,擔心破產會影響他日後置業或移民。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訴訟人敗訴必須支付訟費,敗訴人無論是否在獄中服刑均須一視同仁,不應由公帑資助其訟費,如敗訴人沒有足夠金錢支付訟費,「香港最多都係破產啫,唔需要坐監嘅」。
大狀:須為自己行為負責
龔靜儀大律師指「每個人均須為自己行為負責」,唐當日決定入稟或申請司法覆核,輸官司的代價便是支付勝訴者訟費,律政司只是盡責任執行法庭判令,合情合理地追討訟費及維護公帑,若唐英傑沒有足夠金錢支付訟費,或可與律政司商討分期付款,如申請破產便可把資產變賣套現還債。龔靜儀認為:「快快脆脆破產,獄中過晒破產期,出獄後便毋須還債,反而是『重新做人』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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