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暴動案七人不認罪

2022-07-19 00:00

案中七男否認暴動等罪,林祖童(前排右)另被控管有雷射筆。
案中七男否認暴動等罪,林祖童(前排右)另被控管有雷射筆。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大批示威者集結於尖沙嘴警署外堵路,七名男子否認暴動等罪,昨於區域法院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各被告被捕時的衣及管有的物品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類似,且遇見警員時曾逃跑,被告以人多勢眾鼓勵他人或互相掩護等,共同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為馬孝文、吳柏熹、譚煒誠、楊梓信、陳振華、陳嘉及林祖童,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三十二歲,均被控暴動罪。馬及林另被控管有雷射筆,陳嘉則被控管有芥末水。同案第八名被告為二十二歲冷氣技工鄭智健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及藏武罪,還柙至本案審結後判刑。
雜物堵路雷射筆照射警署

控方指,案發當日下午六時許,約二千名示威者集結於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以雜物堵塞行車,又以雷射筆照射尖沙嘴警署。警方發射催淚彈及布袋彈驅散但不果,有人撿起催淚彈反擲向警署還擊,亦有人將一個約四米高的高台鐵架橫放於栢麗購物大道的行人路上。一名男警遭汽油彈擲中,雙腳有百分之五點五的二級燒傷。

警方其後設防展開拘捕,除林在警署二百米範圍內被捕外,其餘被告均在暴動區域內被捕。各人當時均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及戴上和持有頭盔和防毒面具等,見警方衝前時曾轉身逃跑,最終被截獲。控方指,若被告沒有參與暴動,則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在法官林偉權詢問下,控方確認只依賴被告曾逃匿、衣、裝備及時空舉證。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二——二○二一。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