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只需證刊物具煽動意圖可入罪

2022-07-19 00:00

任職言語治療師的被告楊逸意。
任職言語治療師的被告楊逸意。

(星島日報報道)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成員涉發布「羊村」繪本煽動案,律政司昨結案陳詞指,控方只需證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備意圖,以及被告明知刊物含煽動意圖仍繼續發布,便足以入罪。而涉案繪本內容含「反中情緒」,並仇視內地人,嚴重損害「一國兩制」的底綫。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辯方提出數項爭議,包括涉案的煽動刊物罪是否合乎憲法,尤其該控罪是否按《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訂明可限制港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依法規定」,以及控罪是否構成不相稱地干預《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昨陳詞指,辯方援引的多宗海外案例,與本港的社會背景、情況不同,亦與特區「一國兩制」憲法體制不符,故主張該些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中。控方續提及,煽動罪屬普通法罪行,針對危害國家等的罪行,包括煽動他人顛覆反對政權及或對其離叛、擾亂公眾秩序等,近乎叛國罪。
指煽動罪近乎叛國罪

伍稱,二○一九年社會亂象導致國家面臨分裂的危機,嚴重破壞「一國兩制」、削弱法治、危害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因此全國人大作出「528決定」訂立《國安法》,法庭在審視本案控罪的合憲性時,需考慮有關的立法歷史和社會背景。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乃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但由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立法,令本案煽動罪等涉及國安的現行法例處於「休眠」狀態,因此控罪合憲。

伍指,控方舉證時只需證明涉案刊物本身具備意圖便可入罪,以及被告知道刊物含煽動意圖,毋須證明發布者本身是否具有煽動的意圖。伍舉例指,如果一名大學生受薪派發港獨傳單,假如他明知這些單張內容含港獨意味仍協助發布,不論他是否支持港獨,已可構成煽動。相反,如果一名外國人派發港獨傳單,他未必明白傳單內容,就不屬煽動罪。

五名被告依次為二十六歲黎雯齡、二十七歲楊逸意、二十八歲伍巧怡、二十五歲陳源森及二十六歲方梓皓,均報稱為言語治療師,分別為時任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委員。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五四——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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