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店涉娛樂場牌 上訴裁決影響大

2022-07-19 00:00

案中其中一家公仔店,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
案中其中一家公仔店,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

(星島日報報道)旺角兩家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原審裁判官認為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指玩夾公仔機需要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能力,涉及遊戲成分,屬《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不但過程歡愉,亦會吸引人群聚集。惟夾公仔店則認為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均不受條例所限。法官黎婉姫表示需時考慮,定於八月二十四日頒布書面判詞。據悉,食環署手頭上每個地區仍有多宗類似的夾公仔店無牌經營案件,以待本案有結果才決定會否繼續提告,一旦律政司勝訴,無牌經營的夾公仔店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在罪行持續期間可再判每日罰款二千元。
涉案兩家夾公仔店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及二樓,各鋪佔地四百多平方呎,共有三十二部夾公仔機,店內亦有找換機,食環署於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巡查及拍攝店鋪營運情況,發現兩店涉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無牌經營。原審裁判官認為夾公仔機與扭蛋機性質相同,不屬娛樂裝置,故裁定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律政司指考驗技巧運氣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認為,如機械裝置提供娛樂及歡愉成分,便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在夾公仔機的情況,玩家藉着操控系統如按鈕或操控杆等,以獲取物品,涉及遊戲成分,故屬《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所指的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玩家投幣至夾公仔機,藉着移動操控杆抓取物品,需要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能力,憑經驗掌握適當角度,雖然不一定會夾中任何心儀公仔,絕對稱得上是「遊玩」。

而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主力用作販賣用途,扭蛋機販賣人氣動畫特定主題產品,買家投入金錢後隨機取得貨物,只涉及單一扭動機關,操作簡單,沒有太多遊玩成分,而且買家能從招紙介紹中預知他們能取得甚麼類型的產品,只要投幣便必定能隨機取得貨物,目的明顯是販賣貨物,並非為遊樂而設計。黎官一度質疑:「扭蛋機唔係俾人玩㗎咩」,控方解釋指,扭蛋機提供娛樂的成分亦只是提高銷售額的伎倆,主要是買賣流行產品,毋須牌照管制。
辯方:店家無責任控制人流

控方認為科技日新月異,夾公仔機機種五花八門,夾公仔機台主為了控制經營成本,會使用程式控制機械爪抓件的成功率,玩家或需投入大量金錢才能抓取喜愛的物品。而「必中模式」需要玩家投幣特定金額後,才能讓玩家夾至成功為止,否則一定「蝕大本」,故投幣價格便會提高,夾公仔機「一般模式」及「必中模式」之目的仍是謀利,同時存在遊戲成分,與一般販賣貨物的模式不相同。

代表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的大律師李健志指,夾公仔機是由「台主」非「店主」所擁有,而且夾公仔店「無門無閘」,二十四小時開放,市民可以自由進出,認為店鋪只是提供場地予台主擺放夾公仔機,沒有責任控制人流,所以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均不受條例所限,如控方認為應規管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等,應向立法會建議立法規管。

李亦認為如控方同意扭蛋機屬於有娛樂成分的「機械裝置」,但卻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則是選擇性執法。市民夾不到公仔與扭不中心儀貨品情況相似,扭蛋機更有招紙遮蓋物品,令扭蛋機比夾公仔機更加充滿未知之數,但兩者同是銷售產品並非遊玩。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五○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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