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帆認「回贈」租金法理上未必違規
2021-07-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提出修例落實劏房租務管制,建議訂立兩年租約,期間不得加租,租客有權續租兩年,續租加幅上限為一成五。對於本報昨日獨家報道,提到修例建議並無起始租金,有業主或希望將租金訂得較高,再將租金回贈租客,是否違法,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昨日回應表示,呼籲居住劏房的巿民,不要簽署不平等的租約,認為雖然做法於法理上未必違規,但當中如涉及口頭回贈的承諾,如果最終要上法庭,舉證會有困難。
陳帆表示,業主不可故意不作維修以趕走租客,否則會按嚴重性作懲罰,或截斷水截電等侵擾行為都不能接受,又說在修例之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若業主無主動提出邀約,會當作採用同一租金續租,或有需要就減租。
他又表示,如果業主採取行動拒絕租客續租,例如鎖門不讓租客進入劏房,初犯將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認為是相當高的罰則。被問到若業主在租約列明維修費用由租客承擔,是否代表有關費用毋須由業主支付,陳帆指維修費用基本上應由業主負責,認為有關費用應包括在租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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