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追周星馳7000萬佣金案下周頒判詞

2020-12-18 00:00

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下圖)追討七千萬元投資佣金。
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下圖)追討七千萬元投資佣金。

(星島日報報道)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討七千萬元投資佣金案,昨進入結案陳辭階段,審訊中周星馳聲稱前女友于文鳳協助他投資僅是「情侶之間的犧牲」不足為奇,他給于的佣金只是「愛的饋贈」,反而對方所謂的「協議」不能保障兩人「平行對等」的商業關係,居然讓中介人在項目放售前、甚至蝕錢的情況下仍獲利潤分成。至於于文鳳堅稱周是了解其口頭承諾具法律效力,否則對方不會在分手後仍與她分享投資利潤。法官高浩文坦言不排除事實可能是兩種說法的混合版,將下周頒布裁決。

代表周星馳的資深大律師文本立質疑有關協議內容不尋常,並違反一般商業安排,居然允許于文鳳在項目未放售、甚至蝕錢時也可獲分成。而且于文鳳在庭上承認,曾透過電郵撰文「我等錢使」以索取部分分成。倘若協議為真確,她有十足理由去獲得報酬,毋須用這種字眼。

文大狀續指,雖然情侶或夫妻之間也可以有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例如向對方借錢、共同投資等,但這些協議是為了保障他們「平行對等」的商業關係。反觀本案中,于文鳳只是為周星馳提出建議,又不是出錢投資,故協議約束力成疑。另外,利潤分成和佣金字眼上有稍微不同,倘若于文鳳以佣金為理據追討金錢,更顯事件不合情理。佣金是當客戶透過中介人介紹投資產品後,分配給中介人的報酬。而于文鳳在庭上屢使用「recommend (推薦)」這字眼去形容她如何協助周星馳投資,並非「introduce(介紹)」,更何況周星馳結識于文鳳前已在物業投資界有一定人脈。

至於代表于文鳳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辭指,兩人的關係可以同時是情侶和商業夥伴,並非如對方所指,關係「非黑即白」只能是其中一種。雖然周星馳和于文鳳對兩人分手的時間有爭議,但無論如何二〇〇九年開始兩人關係已開始變差。難道兩年後周星馳仍會出於愛慕送給于文鳳饋贈?而事實上兩人在一一年四月仍有物業股權交易。袁大狀認為,唯一一個合理解釋是兩人當時的確曾有商業協議。于文鳳並非律師,故她未有在法律文件上,謹慎使用和分辨「利潤分成」、「佣金」等字眼是情有可原,她更在意的是計算該筆錢的分法。

至於周星馳屢承認自己視天比高十二號豪宅為自己的「 Dream House」,這不等於他購入山頂地皮和安排投資者時不需要于文鳳的協助。周星馳庭上也承認天比高項目是他投資以來最大的項目,而于文鳳當時對周星馳的財務狀況瞭如指掌,由她協助對方投資也十分合理。至於周星馳宣稱自己一直打算將天比高十二號屋收歸己用,袁大狀則質疑他當時其實是抱持開放態度,有機會自用,亦有機會出售投資。

案件編號:高院 民事訴訟 一五八四 二〇一二 一二四三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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