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仲裁改革 律師可「不成功不收費」

2020-12-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律師就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按結果收費目前並不合法,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以「不成功不收費」或「不成功低收費」等收費協議,讓香港可在公平環境下,與其他容許按結果收費的熱門仲裁地競爭,並展開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按條件收費」對香港社會來說未必是好事,當律師自己先墊支龐大資金,便不是客觀的第三者,而收費架構的改變,有可能會淘汰一些願意挑戰政府及大企業的小型律師事務所。

法改會建議「按條件」、「按損害賠償」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等三種收費的個別機制,並建議為收費設定上限。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雖然改變收費架構的建議已討論多年,而美國按仲裁結果收費的制度某程度屬於成功,但香港與外國的情況並不相同。湯舉例稱,當控告國際企業需要支付龐大資金,如律師自己先墊支,便會認為自己擁有較大的「話事權」。

換句話說,律師如按仲裁結果收費,律師便不再是一名忠誠又客觀的第三者,而是訴訟的第三方,對律師操守和律師與客人關係有相當大的影響。 外國案例顯示當律師行使其「話事權」時,未必是客人想得到的結果,例如被告希望和解而提供和解金,但客人不希望和解時,律師在已墊支龐大資金的情況下,自然希望早日取得回報,律師或會向客人給予壓力,要求客人接受和解。

湯認為「不成功、不收費」的收費制度很大可能會淘汰一些小型律師事務所,皆因小型律師事務所「如果輸一兩單,可能要執笠」,故小型律師事務所會避免處理此類案件。惟大型律師事務所有更強大的資本,去接一些「不成功、低收費」的案件,一旦市場被大型律師事務所壟斷,大型律師事務所又會受社會經濟情形影響,例如「經濟唔好嘅時候,佢會好小心,唔敢接一啲案,經濟好嘅時候呢,又可能怕得罪大客戶」,長久來說會令一些敢作敢為、願意挑戰政府及大企業的小型律師事務所帶來負面影響。

大律師龔靜儀則指,為免律師行之間出現「割喉式」減價引起的惡性競爭,收費應該設定最低基本收費。 龔認為在收費制度改變後,申索人可以在零成本的情況下,循訟裁方式去進行申索, 便有機會出現制度被濫用的情況,照樣去追討一些缺乏足夠理據的案件,如在人身傷害申索案件中, 律師會成為「救護車追逐者」(ambulance chaser),即會慫恿傷者、患者甚至死者的家屬聘請律師對某對象提告,不擇手段來招攬生意並趁火打劫,令整個社會頓時會湧現大批「無無謂謂」的訟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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