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日內「掛牌」 地位僅次中聯辦
2020-06-30 00:00(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規定成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中央駐港四個機構中,地位僅次於中聯辦,公署負責人將會是副部長級官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估計,公署負責人將兼任中央向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據了解,國安公署為顯示獨立性,不會設在中聯辦或軍營,而有獨立辦公地點,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國安公署就會在日內正式「掛牌」投入運作。
他更估計,駐港國安公署主任,即公署負責人多數會兼任中央向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指這樣才有利強化中央和特區之間在維護國安方面的溝通、協調和合作。他又提到,自去年四中全會決定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至今已逾半年,相信中央已準備就緒,待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並在港生效後,公署便可運作。他不猜測公署主任的人選,但不排除中央已部署好,又認為公署或會集合國安部、公安部等內地不同部門的官員,亦可能要統籌內地不同國安相關部門。
另外,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昨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並副本抄送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事態緊急,法律界人士有需要知道《港區國安法》要點,冀鄭若驊盡力解說。信中提到,《港區國安法》似乎即將頒布,而將影響個人權利和義務的內地法律,繞過立法會引入香港是憲制上的新做法,但至今香港特區無人曾看過草案內容,情況實屬不尋常。
戴啟思指出,法律界無法循以往的正常途徑查詢律政司,包括條款會否或如何影響目前的檢控政策、如何確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相關保障、在甚麼特定情況下高等法院審理時會不設立陪審團,以及如何定義分裂、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部勢力等問題,希望鄭若驊盡力解答。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表示,《港區國安法》對香港法律是「顛覆性修改」,認為要留意定義是否與內地《國家安全法》相同。他形容,兩者若定義一致就是包羅萬有,意識形態亦會被列為犯罪,擔心任何範疇都可能觸及紅線。
對於有消息指《港區國安法》不設追溯期,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即使不設追溯期,如相關人士持續犯法,以往所做的事件可作為未來證實其犯罪意圖的工具。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則強調,刑事法律不可有追溯力,「一個國家、政府不可以立一條法,說你昨日做的事是違法,這是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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