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警司:警用催淚彈傷害最小 用警棍對付示威者傷害或更大
2018-11-28 17:47
佔中九子案第七天審訊於下午再續,控方繼續傳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助理刑事指揮官游乃強警司出庭作證。游指他曾於2014年10月14日帶領約200名警察到金鐘道東面及西面消除障礙物,當時的路障均難以清除,有的路障以膠索帶加固,有的路障以鐵鏈鎖著,有的更以紅泥石屎鞏固在地上。游指當更清除路障屬順利並無人抵抗,金鐘道最後交通回復正常。
在2014年12月11日,警方進行最終清場行動並重開干諾道中、夏愨道及紅棉路,但在下午4時20分示威人群仍然坐在馬路拒絕離開,有部份人士在警方警告後離開,餘下242名不肯離開的示威者全被警方拘捕,夏愨道被完全清場,為2014年佔中運動寫下句號。
代表第五被告邵家臻的大律師公會副主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盤問時,游同意示威人士因要求爭取普選而上街示威是根據基本法給予的憲法權利,亦同意警方於9月28日下令封鎖中信橋及海富橋,但卻不同意示威者必需穿過夏愨道才能去到添美道,並解釋示威者仍然能夠有其他方向進入添美道。游指他並不是下令施放催淚彈的人,但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身在現場,亦同意警方於9月28日下午6時直至午夜12時20分在施放催淚彈。施形容當時警方每次施放催淚彈時,示威者即向四方八面逃離催淚煙範圍,但因催淚煙「散得好快」仍在馬路上的示威者「好快聚番入嚟」。游同意彭大狀所指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便在添美道及夏愨道陸陸續續設置如帳篷及石屎等的半永久或永久性障礙物,而在施放催淚彈前並沒有任何類似的障礙物。游則不同意施放催淚彈前示威者看來不打算長時間留守。
代表本案第六被告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接著繼續盤問,游同意在2014年9月27日示威者大致上沒有使用暴力,只有一至兩人在公民廣場爬欄及呼叫口號。游指在2014年9月28日下午五時許,示威者試圖衝擊警方封鎖線,更以雨傘襲擊軍裝警員,而當時如果警察使用警棍對付示威者,傷害或會更大,故只好使用傷害最小的催淚彈。在公眾席的旁聽者聞畢即道:「佢啲大話真係出神入化」。游續指出其想法,他認為警方使用催淚彈的原因並不是為了驅散民眾,只是為了阻止衝擊警方封鎖線的示威者。
潘大狀續播放有關於2014年9月28日下午6時54分情況的片段,當時數名警察在警方封鎖線舉起上有「警告催淚煙」的黑色旗幟,當時在警方封鎖線附近的示威者均平靜地舉高雙手,然後警方於下午6時54分45秒開始不斷投放催淚彈。潘指在片段中並沒有見到任何示威者用雨傘衝擊警方,游則辯稱播放片段中所牽涉的位置並不是他當時身處的地方,他早前所說的只是他親眼目睹的事情。
游亦同意不少示威者在警方投放催淚彈當晚開始到旺角等地方擴展佔領範圍。游被問及是否認為警方頭放催淚彈後情況變得更差時,游指「阻止示威者衝擊警方的方面係見到效果嘅」,而這樣看情況算是有所改善,但如以人數計算,只能承認情況更壞。
案件押後至明天再續,控方預計將於明天完成舉證。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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