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時任指揮官稱警方宣佈添美道為非法集會後 翌日發反對通知書

2018-11-26 14:27

在2014年歷時79日的「佔領中環運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同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6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5天審訊,控方開始傳召證人,當時批核公開集會通知書的指揮官今早出庭作供。

時任灣仔區副指揮官,現任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謝明揚於2014年負責批核灣仔分區公開集會申請書及意向通知書。謝指出法例規定通知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到任何一間警署,如果公眾集會地點在灣仔分區,謝便會有其他警署轉交收到申請,然後作出考慮並處理申請,會發出「反對通知書」或者「不反對通知書」的文件,並會把申請書及通知書影印及存檔。謝指由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11日曾為灣仔分區夏愨道至分域碼頭街的公眾集會申請曾經簽發15份不反對通知書,而所有集會位置都不在分域碼頭街及夏愨道。而即使警方不批准該公開集會,法律上須在集會舉行48小時前作出不批准通知書,亦需列出反對其集會的原因。

謝被辯方律師盤問時表示他於2014年9月28日當值時,並沒有任何人諮詢他灣仔分區封鎖計劃實施情況,而他也是看到網上即時新聞才知道夏愨道紅十字會總部至政府總部路段被封鎖,而封鎖決定由警察總部作出,故謝毫不知情。

時任中區助理分區指揮官,現為將退休的九龍城區副指揮官黃基偉出庭作供稱,黃於2014年主要負責處理中區舉行公眾集會的意向通知書,會考慮通知書內所指名集會的時間、地點、條件及要求等,亦會平衡集會能否讓主辦單位表達其言論及集會自由等權利,才作出反對或不反對集會的決定。黃指黎汶洛先生曾代表學民思潮於2014年9月23日申請集會,地點均在添美道附近,包括添美道西面近政府總部,近立法會,近夏愨道等3段行人路,當時其申請少於集會7天前發出,申請書內亦有寫出遲交申請書的原因,黃最後於2014年9月24日代表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批准時間為早上9時至晚上10時。黃稱從未為添美道行車路部分批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

公民黨黃晙亦申請2014年9月26日集會,地點為添馬公園露天劇場,中西區海濱長廊中環地段及立法會示威區共3個地方,而警方於2014年9月25日收到電郵通知,指地點將變更至添美道東面行人路由中信大廈至香港電燈公司變壓站的地段。公民黨黃晙又向警方交出2014年9月27日全日集會通知書,地點為添美道東面行人路,添美道西面行人路及夏愨道北面行人路。指揮官黃基偉亦代表警務處處長發出上述兩天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黃指通知書內所寫的地點不包括添美道東面及西面的行車路。

指揮官黃基偉於2014年9月26日下午5時到天馬到現場指揮警察同僚,黃指當時有講者發表言論,人群越來越多,當時為了保障集結人士的安全,決定封鎖添美道,即在夏愨道東行線的車輛不能右轉到添美道。直至9月26日晚上10時,有人在台上呼籲民眾衝入東翼前地,指揮官黃基偉指派同僚儘量防止示威者進入東翼前地,但大群民眾使用武力衝擊並推撞保安人員,又有示威者試圖攀過四米高的鐵欄以進入東翼前地,而離開的人數不多,故留守至翌日早上等待同事接更。

指揮官黃基偉憶述公民黨黃晙於2014年9月27日遞交2014年9月28日在添美道一帶的公眾集會申請,時間為凌晨至晚上23時59分,指揮官黃基偉表示由於警方於2014年9月27日已宣佈添美道一帶集會為非法集會,而當時有大批民眾聚集於行人路及行車路,考慮當時情況、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後認為再批准集會是極不適當,故於2014年9月28日早上代表警務處處長發出反對通知書。

代表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的關文渭大律師盤問時指出,朱耀明曾經代表親手把集會意向通知書交到旺角警署,而該通知書列明集會地點為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集會主題為普選,集會目的是引起公眾關注政改問題,估計人數為5000至5萬人,出席的演講者包括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等。指揮官黃基偉即表示沒有印象,需要查看記錄才知道。

代表陳淑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在盤問時指出,在法律上公眾舉行集會時不需要作出任何申請,只需要通知警務處處長集會的時間及地點等資料,正因不需要申請故亦不需要警方批准公眾集會。指揮官黃基偉同意,並指民眾通知警方集會詳情後,如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需要列出反對原因及理由,如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亦可施加條件。

資深大律師王正宇質疑指揮官黃基偉沒有權力反對集會並認為該公眾集會不適合舉辦,《公安條例》 ( 第 245 章 )第9條警務處處長禁止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的權力中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舉行任何公眾集會。

而於《公安條例》 ( 第 245 章 )指出,警務處處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對集會/遊行施加條件。如處長決定施加條件,他將會以書面方式通知主辦者有關條件及所持理由。指揮官黃基偉表示如果可以施加條件,便不會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但當時不可能施加條件便令集會順利進行,以普通常識思考現場大批民眾佔據馬路,警方不能只以條件的方式去繼續讓集會進行。

案件下午再續。

本案9名被告分別為戴耀廷(54歲)、陳健民(59歲)、朱耀明(74歲)、陳淑莊(47歲)、邵家臻(49歲)、張秀賢(24歲)、鍾耀華(25歲)、黃浩銘(30歲)、李永達(62歲)。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1:46
更新時間:14:27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