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香港代理入稟控侵權 禁台灣總公司來港開分店

2018-11-28 17:14

「幸福堂」專營台式飲品。
「幸福堂」專營台式飲品。

廣受大衆歡迎的珍珠奶茶連鎖店「幸福堂」香港代理商今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台灣「幸福堂」總公司意圖以香港代理商所設計和經營的相似商標,推廣台灣「幸福堂」下年首季在香港開展的業務。香港代理商要求法庭向台灣總公司頒令禁止對方繼續使用由香港代理註冊的「幸福堂」商標推廣其業務,和移除台灣總公司任何在香港註册含「幸福堂」字眼的商標。

原告人晨康國際有限公司本年6月與首被告總裁國際有限公司和次被告陳泳良,即首被告之唯一持有人,簽下「特許區域代理合同」,原告在「合同」下是港澳區唯一台灣「幸福堂」的代理人,並獲授權在港澳區銷售「幸福堂」的台式飲品。兩名被告和第三被告,幸福堂有限公司均沒有註冊任何含有「幸福堂」字眼的商標。

豈料甫簽訂「合同」,原告即在香港註冊含「幸福堂」、「福 幸福堂 陳家」、「XING FU TANG」、「幸福堂 陳家 幸福黑糖」等的商標和「嘜頭」。並於本年7月起以該註冊商標推廣珍珠奶茶。8月至11月期間,原告在銅鑼灣、元朗以及尖沙嘴先後成立三間分店。三間店鋪每月營業額達298萬元。

本年6月尾、9月和11月幸福堂有限公司先後於香港註册另外三個含有「福 幸福堂 陳家」字眼的商標。原告同年11月中指,倘若台灣總公司來年首季進駐香港,對方以該商標推廣其產品會引起公衆混淆。

原告要求法庭頒發聲明指原告人是香港唯一「幸福堂」的持有人,同時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使用「幸福堂」字眼推廣其業務。被告亦須移除所有含「幸福堂」或相關字眼的產品。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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