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被捕後不治】料陪審團明退庭商議 官冀關注警員力度及死者會否精神錯亂

2018-10-23 17:56

死者陳輝旺家屬今日到庭旁聽。
死者陳輝旺家屬今日到庭旁聽。

2012年時的士司機陳輝旺與乘客在西隧收費亭爭執遭警察拘捕時,疑被箍頸後頸椎受傷,留院後一個月因併發症離世。各方代表律師昨已完全所有結案陳詞,嚴舜儀裁判官今引導4男1女之陪審團,預計明天退庭商議。

嚴官提到骨科專家李淵粦醫生指林偉榮帶陳上車,向上提的力度,以及陳向下墜之力度,會將頸的關節拉開,然後拉扯間的旋轉力才可造成脫位,是一連串動作造成。嚴官亦指需考量陳會否精神錯亂而未能講自己頸痛,被捕時陳情緒激動、大聲說話、胡言亂語,精神科醫生曾初步診斷陳患有譫妄,不適合錄口供。

嚴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裁斷的標準有二,包括衝論相對的可能性,以陳的常用地址、職業為例,提醒陪審團以較大可能性的證供,並接納其為事實,面對矛盾對立的證供,或能解決。另一則為舉證須達至毫無疑點,嚴裁判官稱此點須達至非常高標準,陪審團要在無疑點情況下,才可裁定陳死於不合法被殺(即誤殺)。

嚴官提到研訊間有很多報道,外界有許多不同聲音,但都不可視為證據,重申要就接納的證供作推論。由於是死因研訊,陪審團亦不需要帶個人偏見或感情作結論,嚴官續指非每人有同一看法,故不需要過早落結論,以免影響分析證供。她又指警員馬振康警員面對使用了非法武力之指控,他只是行駛了刑事罪行之緘默權,並非默認,故不可將其視之為認罪。

嚴官將陳頸傷造成癱瘓分為4個因素,一是在16日收費亭與乘客爭執跌倒受輕,但李醫生專家證供表明,簡單跌倒不會引致嚴重頸傷。二是警員林偉榮箍到陳之頸部,使其雙腳離地。三是其他施加之外力,例如警員制服陳於地下、救護員及醫生未知頸傷情況下的照料等、陳自己有若干移動。四則為顱骨牽引術令到脊髓受壓,影響中樞神經。

嚴官引導陪審團時指若要裁定陳死於不合法,必須考慮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作為準則。準則有4點,包括有關的作為會令到死者頸椎移位,傷害中樞神經,使陳長期卧床感染併發症致死,需考慮警員的行為是否促成陳死亡的最大原因。

另一點則為是否蓄意作為。警員的責任是要看守和將陳帶進警車,林偉榮非故意勾到陳的頸部,他有估計動作而不令到陳有重大傷勢,發現勾到頸亦有立刻鬆手,如接納林的講法為真,就構成合理疑點。

三是危險的作為,即意識到該作為會引致他人有死亡風險,而四則是非法作為。鑒於最後兩點並無爭議,只要考量首兩點,是否符合毫無合理疑點,以裁定陳是死於非法被殺。

若要裁定陳死於不幸或意外,死於不幸是死於故意但合法之行為;而死於意外則為非人力及非故意行為。若陪審團只相信陳只死於支氣管肺炎,就可裁定死於自然。而如果陪審團對於上述死因皆不同意,可裁定死因存疑,惟嚴官指此選項並非用於逃避困難,陪審團需盡量達至有其識的裁決。

最後嚴官向陪審團提出就裁決或需作出建議,防止相似的死亡事件再發生,檢討公眾關注的不足之處,例如警方未有即時通知被捕者家屬,警員無接觸將反抗人士搬上警車之訓練,會將這些建議轉交相關部門。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 14:23
更新時間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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