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涉無申報黎智英捐款 押至下月底裁決

2017-06-16 17:39

六十一歲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於立法會任期內,透過Mark Simon接受壹傳媒黎智英的廿五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否認控罪的長毛今在區域法院繼續受審,控辯雙方今作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1日裁決,屆時法官將頒下判詞。 控方陳詞指,被告沒按《議事規則》第83條或83A條登記或申報控罪中的涉款,而且收款後亦沒有像處理第2至4筆款項般轉回社民連的戶口。法官指出即使第2至4筆款項是代黨收,亦是沒按 《議事規則》申報,控方重申被告處理款項的方法有分別。 法官又指,辯方似乎質疑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收款,故他是毋須申報,而且辯方強調被告只是代黨收款,辯方證人亦指被告收取的款項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的運作。控方則指控方不接納款項用於新界東支部的說法,更指沒證據證明涉款是真正用於支部。 法官質疑非所有行為失當都是嚴重至有刑責,故需視乎如何使用款項,以至事件的嚴重性,惟控方指控罪的嚴重性非關乎被告的動機及他如何使用款項,只是因為他的公職會牽涉公眾的利益或知情權,但同意控方對被告的不作為的指控不牽涉貪污成分,或其行為曾受收取的款項影響。 控方指被告曾接受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指出內容反映他早已清楚知道媒體關注有關其收款一事,惟他仍然不作補救,故每件事都是加重了控罪。 控方強調被告的議員身份在本案中是不能割開的,本案明顯是被告以議員身份收款,惟法官認為不能說被告無時無刻都是以議員身份行事,但控方指相關的款項都是與政治有關,無獨有偶受惠的均是政黨或議員的身份。 另控方亦強調被告作為議員只要一收款便有責任披露,即使是代黨收款仍需申報。即使黨其後決定將款項給予被告,但其實被告一樣需申報黨給予的款項。控方又指許仕仁一案中,法官接納只要不披露已可構成罪行。控方更強調控罪不着重被告是否有實質得益,但公眾的知情權及對議員的監察權是有無形的傷害。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被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但所有證供都只是環境證供。又指本案可有3個可能性,被告可以是代黨收款,可以是以議員身份收,亦可是以被告個人身份收,而涉案本票上只表明是「梁國雄」收款,故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是以議員身份收款。對於控方指被告處理4筆捐款的手法不同,但潘認為手法其實一脈相承,被告將涉案25萬是分5天轉帳至協助他處理社民連工作的唐女士的帳戶,與轉帳至社民連戶口及協助黨的律師之戶口無甚分別。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若只是收錢沒申報就嚴重至構成罪行是難以接受,舉例指若有一名議員收錢後大力協助捐款者保障其得益,另一名議員收款後則完全不作為,更指曾有議員是4年都密不作聲,不能指收款而不做事就是嚴重。法官笑稱不一定,有時候「出少句聲當幫忙」。李又強調若被告確信捐款是給予黨的,他根本會認為是毋須申報,更顯出他確信自己是代黨收款。另外李亦指不可能因傳媒關注事件就已構成控罪,否則「香港就玩完」,直言若報章不喜某人很容易就可以群起攻之。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1:57 更新時間: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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