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收款案】控方證人立會總秘書:無登記個人利益本身非刑事

2017-06-06 16:11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於上屆立法會任期內,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否認控罪的長毛今在區域法院繼續受審。 控方署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表明,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首名作供的證人為立法會總議會秘書長梁紹基,主控官估計兩天便會完成控方證供。 職務包括處理議員個人利益監察會事宜的梁紹基供稱,根據《議事規則》,若議員收到所屬之政黨的財政贊助,需登記5000元以上的贊助;若是獨立議員,則每次收到財政贊助都需登記。議員需按照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填交表格向秘書處登記,其後有關紀錄會被上載及放於立法會圖書館供公眾查閱。 梁紹基又確認長毛擔任第3至第5屆立法會議員其間,都曾申報個人利益情況。其中在2012年至2016年第5屆立法會期間,只於2012年10月就任初期、14年7月登記選舉捐贈及16年1月登記海外訪問。 接受辯方盤問時,梁紹基同意以長毛的政治立場,他於爭取普選、自由、民主等的議題上發言並不奇怪。梁紹基又指若議員違反《議事規則》第83條沒有登記個人利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會若收到投訴便會作出調查,再建議是否需依第85條而對議員作出處分,包括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但稱監察會不會主動跟進,而是在接到投訴後才開始工作。 梁紹基認為議員有個人責任主動登記個人利益,又表示無見過有議員因沒有申報而被刑事檢控,但同意若知道議員有可能因此被檢控,將來有可能會就此事提醒議員。他指,沒有登記個人利益本身非刑事罪行,故認為秘書處只需提醒議員作出登記,但不需提醒他們守法。同時梁指出,《議事規則》沒有規定有政黨背景的議員,有責任需追查或核實政黨贊助其款項的最終財主。 梁紹基又指,秘書處會在議員就任後提醒他們在首次會議前需登記個人利益,若有議員再就某些議題查詢是否需登記時才會另外再出通告,故不會再出通告提醒他們登記有變更的個人利益,認為他們早已知悉相關的登記政策。 控方覆問時,梁紹基指是否有按《議事規則》第83條登記個人利益對議員發現沒影響,而第83A條要求只要在會議上披露了個人利益,其發言或參與就不受限制,但強調無論是有政黨背景或是獨立議員,只要是以議員身分收款便要申報。當控方問及一名議員若聲稱是代政黨收款,是否需要申報,梁指上屆立法會中,議員個人利益監察會曾處理有關梁家傑議員聲稱代真普聯收款的投訴,監察會信納梁家傑是代收,故投訴不成立。 梁指出議員需自行判斷是否在特定議題的會議上披露,法官問及誰可決定議員是對或錯,是否有客觀準則可作判斷,梁表示他們不會就披露決定給予意見,議員若選擇不披露有可能有後果,但他指委員會沒有明文的客觀準則判斷議員行為的對錯,惟委員會調查後會投票決議。控方又指長毛在2014年7月26日申報他曾接受選舉捐贈,但是在選舉完結約兩年後才登記,梁稱不記得是否有向長毛查詢此事,但指長毛的行為可能違規,惟這不是由他們考究的。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2:20 更新時間: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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