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國安法》對司法機構的「讓步」

2020-07-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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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不足一個星期,整個執行國安法的架構已經成形,警方更正式以國安法罪行起訴一名人士,可說是效率驚人,與香港一向「龜速」構成強烈對比。

今次中央雷厲風行推出《港區國安法》,整個反對陣營完全反應不過來,美英等新「八國聯軍」的制裁措施暫時亦未見能傷及香港命脈,金融巿民反應平靜,「攬炒」威脅暫時得以解除,有建制中人亦放下心頭大石。不過,究竟國安法的實施會否出現「擦搶走火」情況,目前亦未可知。

上星期司法機構發出聲明,就差點又引發風波。事關終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在聲明中提出委任指定法官,司法及專業才能是唯一準則論調,又多次提到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都應該可以成立指定法官。有關聲明即日惹來內地學者田飛龍的反駁,指法官除了專業才能外,還要有「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之效忠特區與效忠《基本法》的規範標準」;直言國安案件對法官忠誠度的制度要求比一般案件情形下更高,同時也不宜讓外籍法官有過多機會陷入雙重忠誠義務的道德與法律困境。

其實,馬道立聲明與田飛龍的「商榷」可能只是側重點的差異問題。馬道立當然知道《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由於這是《基本法》的規定,是「不言自明」,加上所有法官在就職時,已作出宣誓,對於馬官而言,效忠問題已經解決。

雖然田飛龍公開對馬道立提出商榷,但內地對於香港司法獨立,還是非常尊重的。在今次「港區國安法」的立法過程中,最後通過的版本對「指定法官」就作出兩項改動,知情人士表示,這兩項改動都是聽取了司法界的意見而作出的修改。

據悉,在《港區國安法》初稿中,本來規定行政長官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法官」;現在則改為行政長官由「現任法官」中指定,沒有了「前任法官」的類別,明顯就是對司法機構的一大「讓步」;對此,馬道立的聲明亦作出肯定。第二項改動,增加了「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初稿中,並無要求行政長官「徵詢終院首席法官意見」的規定。

「一國兩制」之下,兩地法制不免有所衝突,回歸初期就有居留權判決造成的嚴重衝突,這需要兩者互相尊重,用智慧去解決問題。法庭在遵循普通法傳統之餘,亦要考慮如何在《港區國安法》下避免國家安全受損,否則,香港法制亦難以得到保存。


杜良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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