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国安法》对司法机构的「让步」

2020-07-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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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不足一个星期,整个执行国安法的架构已经成形,警方更正式以国安法罪行起诉一名人士,可说是效率惊人,与香港一向「龟速」构成强烈对比。

今次中央雷厉风行推出《港区国安法》,整个反对阵营完全反应不过来,美英等新「八国联军」的制裁措施暂时亦未见能伤及香港命脉,金融巿民反应平静,「揽炒」威胁暂时得以解除,有建制中人亦放下心头大石。不过,究竟国安法的实施会否出现「擦抢走火」情况,目前亦未可知。

上星期司法机构发出声明,就差点又引发风波。事关终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在声明中提出委任指定法官,司法及专业才能是唯一准则论调,又多次提到终院海外非常任法官都应该可以成立指定法官。有关声明即日惹来内地学者田飞龙的反驳,指法官除了专业才能外,还要有「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条规定之效忠特区与效忠《基本法》的规范标准」;直言国安案件对法官忠诚度的制度要求比一般案件情形下更高,同时也不宜让外籍法官有过多机会陷入双重忠诚义务的道德与法律困境。

其实,马道立声明与田飞龙的「商榷」可能只是侧重点的差异问题。马道立当然知道《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由于这是《基本法》的规定,是「不言自明」,加上所有法官在就职时,已作出宣誓,对于马官而言,效忠问题已经解决。

虽然田飞龙公开对马道立提出商榷,但内地对于香港司法独立,还是非常尊重的。在今次「港区国安法」的立法过程中,最后通过的版本对「指定法官」就作出两项改动,知情人士表示,这两项改动都是听取了司法界的意见而作出的修改。

据悉,在《港区国安法》初稿中,本来规定行政长官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法官」;现在则改为行政长官由「现任法官」中指定,没有了「前任法官」的类别,明显就是对司法机构的一大「让步」;对此,马道立的声明亦作出肯定。第二项改动,增加了「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初稿中,并无要求行政长官「徵询终院首席法官意见」的规定。

「一国两制」之下,两地法制不免有所冲突,回归初期就有居留权判决造成的严重冲突,这需要两者互相尊重,用智慧去解决问题。法庭在遵循普通法传统之馀,亦要考虑如何在《港区国安法》下避免国家安全受损,否则,香港法制亦难以得到保存。


杜良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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