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烈顯倫:議員「攬炒」違《基本法》

2021-01-27 03:49

  (星島日報報道)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本報撰文,指以「攬炒十部曲」作為目標的民主派「初選」,是要利用他們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權力製造混亂,認為目前已知的事情似乎揭露了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他又指,《基本法》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保持特區繁榮穩定,如果有人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就不再算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而是利用《基本法》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民主派初選「攬炒十部曲」,是要進入立法會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下台。烈顯倫以「一個『歹毒的計畫』」為題在本報撰文,他在文中引述民主黨主席辯稱,「在立法會議員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時,本就可以否決預算案」,烈顯倫認為此一說法,是「企圖正當化他們的行為」。


  烈顯倫認為,《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議價能力雙方簽署的、每一方都試圖通過所簽署文件條文佔對方便宜的白紙黑字合同;而是一個活的憲法性文件,且根據普通法原則,應當根據其真實目的和精神,通過一種擴張的、不拘泥的方式進行解釋。《基本法》序言規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他指出,立法會是政府的主要機構之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必須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必須保持特區繁榮穩定。一位立法會議員可以是糊塗、無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職責。但如果他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為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烈顯倫認為,雖然目前還沒有事實被確認,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包括「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二)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他指警方調查還處在早期階段。還有很多事實有待揭露。在「初選」時,究竟向註冊選民提供了甚麼、說了甚麼以誘導他們出來投票?也許對不同選民說了不同的話,對於這些言論的真實性也存在疑問。

【來論】一個「歹毒的計畫」 2021-01-27 00:00      香港警方於今年一月六、七日拘捕五十三名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嫌疑人的行動再次引起西方世界領導人和媒體的強烈譴責。

  調查還在繼續,所有被拘捕的人已經被警方保釋。調查似乎還需些時日才能完成。

  被拘捕的五十三人中大多數是尋求參加二〇二〇年九月立法會選舉的「民主派」人士(立法會選舉已被推遲);剩下的是「35+初選」活動的組織者,該活動已於七月十一至十二日舉行。

  組織「初選」是為了在「民主派」人士中選出最可能當選的候選人,以及防止他們的選票被分散在不同選區。近期的目標是當九月份立法會中有三十五名以上「反對派」議員時,他們就可以主導有七十個議席的立法機構。表面上看,六十一萬登記選民參加了「初選」投票。

  整個陰謀的歹毒之處是為了實現一個更廣泛的「攬炒十部曲」計畫,該計畫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刊登於「民主派」報紙《蘋果日報》上。

  「攬炒十部曲」的核心是控制立法會的議員們不行使他們為社會利益最大化而行動的憲制職責。恰恰相反,「攬炒十部曲」的目標是利用他們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權力製造混亂。

  「攬炒十部曲」的設想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賦予他們的權力而拒絕任何向政府撥款和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特首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

  二、立法會重選。

  三、新的立法會依然在陰謀者的控制下,再次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特首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辭職。

  四、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嚴重危機,促使中央政府干預。

  五、中央政府的干預反過來導致街頭「強烈抗議」,並伴隨著流血的鎮壓。

  六、西方國家通過對中國實施政治和經濟制裁予以回應。

  顯然,一些被拘捕者已經簽署了落實前三個步驟的承諾。從本質上講,這就是他們「攬炒(同歸於盡)」的形式,或者,正如二〇一九年動亂的口號所說的那樣,「如果大火毀滅我們,你會跟我們同歸於盡」。 兩種情況下使用了相同的文字。

  為了避免這種災難性的後果,政府可以對陰謀者的「五大訴求」作出讓步。但「五大訴求」實際上是為被政府拒絕而設計的,因為他們非常清楚政府不可能接受它們。其中一項訴求是實現「雙普選」,這需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而修改《基本法》附件則需要全國人大採取行動。特區政府未被賦予此項權力。

  以上便是導致此次拘捕的現有主要情況。由於二〇二〇年九月的選舉被推遲,陰謀並沒有實現。

  目前還沒有事實被確認,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

  這是一種證明標準非常高的嚴重罪行。

  在香港電台近期的一個採訪中,民主黨主席聲稱「在立法會議員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時,本就可以否決預算案」,企圖正當化他們的行為。

  這是狡詐引用《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將這些條文視為律師的玩物以供他們在法庭上辯論。其他發言人也曾發表過同樣的言論。

  《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議價能力雙方簽署的、每一方都試圖通過所簽署文件條文佔對方便宜的白紙黑字合同。

  《基本法》是一個活的憲法性文件,且根據普通法原則,應當根據其真實目的和精神,通過一種擴張的、不拘泥的方式進行解釋。

  《基本法》序言規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立法會是政府的主要機構之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必須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必須保持特區繁榮穩定。一位立法會議員可以是糊塗、無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職責。但如果他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為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完全沒有必要在《基本法》中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誠實善意地履行職責」。比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受賄」更沒有必要。

  警方調查還處於早期階段。還有很多事實有待揭露。

  在「初選」時,究竟向註冊選民提供了甚麼、說了甚麼以誘導他們出來投票?也許對不同選民說了不同的話,對於這些言論的真實性也存在疑問。

  根據警方說法,參加「初選」的選民被支付了可觀的金額,一百六十萬港元因此被凍結。上述支付行為的嚴重性需要進一步研究。

  保安局局長稱這樣的行為是「歹毒的計畫」。

  每個參與者的罪責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全面來看此事的話,保安局局長的描述並未誇大。

  烈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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