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案裁決具示範作用 給軟對抗者當頭棒喝

2024-05-31 00:0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天對「35+顛覆政權案」作出裁決,案中拒不認罪的16名被告,除劉偉聰和李予信外,其餘14人被裁定罪成。這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審結,不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將涉案相關人士繩之以法,更對一些仍抱着進行軟對抗想法的反中亂港勢力予以當頭棒喝。
釐清法律定義成今後指引

此案源於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戴耀廷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組織和參與了一場民主派內部所謂「初選」,透過機制協調泛民人士參選,目的是爭取在立法會贏得至少35席,即過半數議席,繼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藉此癱瘓政府運作,逼特首下台。警方在2021年初將涉案47人拘控,案件去年2月開審,開審前有31名被告認罪,3名法官其後對餘下16名被告展開長達118天審訊。

由於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也是被告人數規模最多的案件,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故法庭裁決備受矚目。這是首次有國安案件的被告被裁定無罪,原因是法庭認為劉偉聰名字雖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上,但無法肯定由他自行簽署,也未見他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聲明;至於李予信,法庭相信他對《落墨無悔》聲明一無所知。不過,律政司已表明會就此提出上訴。

儘管如此,此案裁決對落實《國安法》意義重大,至少在審訊時釐清了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字詞,並確立了具體法律定義,為今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辯方指《國安法》未有對「國家政權」和「顛覆」作出具體定義,並指《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可行使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權利,並無提及不能否決《預算案》,故議員行使否決權,並非違法,只是行使職權,而在行使職權時,是否會構成《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

法庭在裁決判詞中指,《國安法》第22條保護的國家政權,指的是特區政府、政府不同部門和立法會,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5月22日所作出的說明,指鼓吹煽動公眾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以令香港的國家安全受到破壞,故此若有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便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而相關行動不但涵蓋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還涵蓋其他「非法手段」。
有意圖顛覆政權已算犯法

判詞點出,戴耀廷構想的「35+計劃」終極目標和意圖非常清晰明確,就是奪取立法會控制權後,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解散立法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政治制度,一眾被告均有共識要運用否決權。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須宣誓擁護《基本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濫用立法會職權表現,可構成「非法手段」。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曲」並非空想,一旦這些措施落實,將嚴重癱瘓政府,導致本港出現憲制危機。

法庭通過公開公平審訊,將「攬炒派」的圖謀公諸於眾,讓市民回望在2019黑暴事件中有泛民支持街頭暴動,破壞香港秩序,即使《國安法》生效後,仍乞求外國勢力介入並制裁港府,盲目反中媚外,結果害了自己,也害了香港。現在法官依法審判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讓其受法律制裁,是合法合理。

《國安法》生效後,一些反中亂港勢力只是暫時偃旗息鼓,抗爭手段由以往硬對抗轉為軟對抗,在網上輿論或文化範疇上伺機發難。今次裁決成為案例,相信對那些仍抱着軟對抗想法的人士起了震懾作用,因裁決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不管不知「非法手段」是非法的,只要做了,就算犯法,即是對法律無知不是辯解理由,讓他們好好掂量繼續伺機對抗的後果。政府也應以此案為例,加強對市民的國安教育,讓大家知道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更好守護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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