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灣仔暴動罪成 兩男囚49月及54月

2024-03-09 00:00

54歲被告蔡騰毅及39歲被告丁實勳,分別被判入獄4年6個月及4年1個月。
54歲被告蔡騰毅及39歲被告丁實勳,分別被判入獄4年6個月及4年1個月。

民陣2019年申請國慶節當日在港島遊行被警方否決,惟當日全港多區仍發生大型示威,灣仔區有人堵路及縱火。54歲男髮型師在場掟磚及叫囂,39歲男文員則攜同羽毛球拍、護目鏡到場,被捕時激烈掙扎。兩男經審訊後被判暴動等罪成。暫委法官李志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判兩人入獄4年半及4年1個月,並強調現場暴動規模不小,有人在油站附近投擲汽油彈,該處更鄰近民居,斥示威者罔顧危險、無知愚昧。
有人在油站附近投擲汽油彈

被告54歲髮型師蔡騰毅及39歲文員丁實勳,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丁另被控同日在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警員11719。

李官直斥,示威者或是當時「殺得性起」,行為罔顧警方及附近居民安全、令人髮指,油站可能發生爆炸,危及無辜生命,幸好事件中無人傷亡。

李官昨判刑時,指涉案暴動範圍覆蓋灣仔多條主要街道及有數百人參與,有示威者堵路、投擲物品、汽油彈及在路上淋易燃液體縱火,更有人在油站附近投擲汽油彈。

當日正值舉國慶祝的日子,示威者卻上街挑起事端,其目的明顯不過。由於蔡在案中直接參與暴動,投擲磚頭及叫囂,其罪責較高,但考慮到他在暴動中亦非帶領或號召的角色,故判監4年6個月。

丁的參與程度相對較低,但從他案發時身穿黑衫黑褲及攜有護目鏡、美國國旗等物品,可見他是有備而來,藉其裝備及裝束直接協助或鼓勵其他人,故就暴動罪判監4年;他另涉抗拒警員罪,雖然涉案警員沒有受傷,但警員當時已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但被告仍手放身前及掙扎,令警員難以上手銬,故判囚2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4年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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