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4被告上訴官指屬群毆私了

2024-03-09 00:00

「721」案4被告,左起:王志榮、吳偉南、鄧英斌、鄧懷琛。
「721」案4被告,左起:王志榮、吳偉南、鄧英斌、鄧懷琛。

2019年「721」逾百名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內手持木棍或藤條襲擊他人,其中4人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等罪罪成,分別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4人不服上訴。被告昨於高等法院不服刑期上訴,律政司反駁指被告曾在元朗站樓梯聯同多名白衣人圍毆手無寸鐵的市民,用棍打對方8下。法官彭偉昌回應時描述事件為「群毆、私了⋯⋯兩幫數目相當、兩個陣營,咁大規模嘅一個衝突」,押後裁決。
原審時鄧懷琛判監7年,吳偉南判監4年,鄧英斌判監3年9個月,蔡立基判監6年,王志榮則罪脫,其中吳偉南、鄧英斌已刑滿出獄。

大律師林芷瑩提到被告鄧懷琛2次事件4項罪名原審法官分別以5年及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明顯過重,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社會氛圍。
官:接納自行執法開壞先例

林芷瑩又提到當時警方離開了現場,白衣人在英龍圍無法趕走黑衣人,才出此下策,彭官即反駁指若接納被告自行執法,將開極壞先例。林芷瑩播放2段案發片段,指出鄧懷琛當時手無寸鐵,沒有遮蓋臉容,與先行白衣人不屬同夥,又袖手旁觀沒有施襲,認為鄧懷琛單純在場,並不如原審法官所言在場指揮領導,判刑明顯過重。

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回應指「721」為本港社會失序時「好嚴重暴力事件」,原審法官量刑時正正沒有考慮氛圍,又指出鄧懷琛積極參與,無論是否指揮都要為在場人士行為負責任,原審法官也恰當地形容事件為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

陳穎琛再指被告蔡立基曾在元朗站大堂與他人對峙時擲物指罵,其後更在樓梯聯同多名白衣人圍毆手無寸鐵的市民,蔡立基用棍打對方8下。彭官最後描述事件為「群毆、私了⋯⋯兩幫數目相當、兩個陣營,咁大規模嘅一個衝突」。案件編號:CACC132/2021、CACC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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