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措施針對潛逃海外疑犯 撤銷護照禁提上訴
2024-03-09 00:00本港過去有多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疑犯潛逃海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多項針對潛逃者的措施,包括撤銷其特區護照、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暫時罷免其董事職位,此外,亦禁止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租地方予對方都犯法,違例者可判處監禁7年。
有關撤銷特區護照的建議,草案指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接管該護照,而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根據《護照條例》針對上述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至於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暫時吊銷執業資格,則適用於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
另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不得與潛逃者成立或投資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草案同時建議,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任何人如違反上述法例,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7年。
煽動意圖對象擴至中國公民
另外,現時本港有關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管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可判處2000元罰款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判處監禁2年。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囚10年。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3年。
草案列出6項煽動意圖的行為,對象擴至中國公民,同時列出禁止憎恨的機構,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或解放軍駐港部隊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或對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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