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上訴遭駁回

2021-05-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前年裁定「佔中九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六罪罪成,分別被判監、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九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戴耀廷及黃浩銘亦要求減刑,上訴庭昨頒布書面裁決,駁回有關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由於被判監十六個月的戴耀廷服刑約四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現須繼續服刑,但戴本身亦因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遭還柙。陳健民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需時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亦須考慮會否把法律資源留給其他更有需要的抗爭者。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原訟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昨在判詞中指,上訴方爭議控方以「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控告九子的合適性,上訴庭重申該罪是指控「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於一三年三月至一四年十二月期間,與他人串謀非法佔領「中環或中環鄰近道路」而造成公眾妨擾,認為上訴方的爭議屬錯誤理解。而原審法官陳仲衡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晰說明,雖然三子於一三年三月舉行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記者會中,已協議推動「和平佔中」的社會運動,但該階段並未構成控罪,而在一四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正在進行的「佔中運動」才構成控罪。

原審法官指,當時三子原本計畫於一四年十月一日於遮打道舉行的佔中運動,但他們稍微改動計畫後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在添美道啟動佔中運動。上訴庭指該罪沒有寫明在遮打道或添美道犯案,而是寫明在中環鄰近道路犯案,即使地點由中環遮打道改到金鐘添美道,金鐘添美道亦屬中環鄰近道路,實質仍是原本的串謀行動。而兩個活動均是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一直精心計畫的「公民抗命」,可見三子沒有捨棄原本計畫,只是稍微改動,雖然佔領金鐘的主題、組織者、組織方法和參與者四大方面與原本計畫不同,但上訴庭認同陳官的裁決,不認為兩者有實質分別。

上訴方另爭議被告不能事先協議或預計事件會造成不合理的公眾妨擾,須事後才能評估,但上訴庭認為事實上佔中運動在啟動前已有一段長達十八個月的醞釀期,佔中三子事前一直大費周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計畫及宣傳,已預計會有成千上萬人參加佔中運動,故佔中三子必定知道佔中運動會無可避免地造成公眾妨擾。佔中三子如陳官所言,在啟動佔中運動時有意圖讓義工糾察隊員、佔中支持者及本在添美道反對八三一决定的示威學生團結起來,亦想藉此擴大佔中運動的影響力,善用場地及現有的參與者而 「乘勢以上」(ride with the tide),更呼籲「逼爆金鐘」及「逼爆中環」。

針對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佔中的非暴力性質,但上訴庭認為原審已考慮三子的犯案動機是爭取真普選以及要求釋放被捕學生領袖,陳官亦已裁定佔領行動所造成的公眾妨擾非常嚴重,對民眾上班造成不便。上訴庭考慮到陳官雖然曾稱戴耀廷與其他被告均對造成公眾不便沒有悔意或歉意,但在判刑時早已就戴耀廷的良好品格,酌量減刑兩個月,已足夠蓋過法官考慮悔意或歉意的看法,故駁回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

戴耀廷及陳健民被判監十六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則被判監八個月,朱耀明牧師被判監十六個月但緩刑兩年,鍾耀華、李永達及陳淑莊被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而佔中期間未滿二十一歲的張秀賢則被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已服刑完畢。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一二八——二○一九。

■「佔中九子」上訴案昨頒布書面裁決,李永達(左)、邵家臻(右)及陳健民等人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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