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災難狀態條例草案》 公民黨:特首可宣布進入災難狀態
2018-10-04 13:15
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後,特區政府被指反應遲緩。公民黨今日提出《2018 年災難狀態條例草案》私人條例草案,向政府就相關機制作出立法建議。
公民黨表示,「山竹」襲港揭露港府缺乏處理災難的機制,於是起草災難狀態條例草案。公民黨建議的條例,應訂明災難狀態是指在威脅人命、危害財產、在香港造成廣泛破壞、帶來救災及善後作業需要的自然災害或意外的時候,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可根據條例宣布進入災難狀態,啟動災難應變委員會,並由行政長官主持災難應變委員會的會議。
於災難狀態下,緊急服務以外的整個公務員系統停止提供服務,除非政府部門首長另有安排;而兩間認可交易所則需要停止提供服務及停止設施運作。
建議的條例亦訂明,私人機構僱員有權在災難狀態下缺勤,而僱主不得扣減工資或辭退僱員,缺勤的日子亦不作年假或任何假期計。如僱員在災難狀態下的上班或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僱主有責任作出補償。若僱主懲罰員工在災難狀態下缺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5萬元), 此建議參照了僱主不給僱員休息日或拒絕批出產假的罰則。
公民黨在起條例草案期間,參考了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國家的法律,包括英國、澳洲、紐西蘭及美國的法律。在起草的過程中,許多決定都借鑑了他們在處理災難方面的智慧。公民黨認為香港在這方面應該與國際標準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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